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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SST年代】 年營業額達50萬 酒店民宿需徵稅

(八打靈再也26日訊)從9月1日起,從酒店到民宿,只要年營業額達到50萬令吉,就得徵收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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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稅局昨天在官網公佈的最新指南,需要徵收服務稅的供應商包括酒店(Hotels)、旅館(Inns)、宿舍(Lodging House)、迎賓館(Guest House)、服務式公寓(Service Apartment)、民宿(Homestay)和類似場所的業者。

此外,這些住宿場所所提供的額外服務,包括食物、飲料與煙草商品、宴會設施、租用辦公室場地、休閒與主題公園,也必須徵收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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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闡明,所謂“類似場所”是指具有酒店、旅館或寄宿公寓特徵的場所,包括提供睡眠住宿、以及訪客或遊客適用的設施,不論是否附有烹飪設施。

被列為“類似場所”的包括旅館招待所、睡床與早餐休息室(B&B)、度假村、小木屋、宿舍、私人住宅俱樂部服務式公寓及民宿。

不過,由聯邦政府、中央政府、法定機構、地方當局、或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基於教育、培訓或福利因素所提供的住宿服務;雇主為員工提供的住宿;供宗教或福利機構使用的場所,所舉辦的活動並非為了商業目的,以及必須是已向馬來西亞社團註冊局,目前獲得豁免稅務。 

關稅局指南列明,由住宿供應商提供的相關服務,如主題公園的門票的服務稅將按照淨門票價格徵收服務稅,但不包括娛樂稅;此外,免費的入門票與免費的房間,也必須徵收服務稅。

在一些情況下,為顧客提供的免費房間無需徵收服務稅,包括在促銷計劃下,為吸引顧客而免費出租的房間,有關房間將被視為折扣,無需繳納服務稅;附加在婚宴配套、研討會、晚宴與餐飲配套的免費房間,也無需徵收服務稅。

酒店所提供的婚禮配套,包括早餐、自助餐、餐點,附加服務如花卉裝飾、主持人、結婚儀式與派對空間,由於被視為單一的徵稅服務,因此需要徵收服務稅。

根據關稅局指南,酒店俱樂部除了必須對會員費徵收服務稅,所提供的健身房與游泳設施等,也得徵收服務稅。

其他酒店服務領域所徵收的服務稅,包括提供附有展示櫥櫃與廣告板的租借場地、酒店內店鋪的租金、租用體育室和遊戲室、泊車服務、健康與水療中心等。

指南闡明,若所繳付的押金是付款的一部分,必須徵收服務稅;如果不屬於付款的一部分,則無需徵收服務稅。

至於被沒收的押底金或訂金,因為不被視為一項服務,而是罰款,也就無需徵收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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