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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會案】黎智英等7民主派上訴部份得直 獲撤其中一罪

(香港14日綜合電)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成,分別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就定罪和刑期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周一早頒判辭,批準“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撤銷該定罪及其判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遭駁回。各人終獲減刑至5至12個月。

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是受審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獲判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已刑滿的4人另就刑期上訴;認罪的區諾軒、梁耀忠則沒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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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黎智英和梁國雄,另5人均有到庭應訊。高等法院地下及低層4樓出入口均有數名警員戒備。庭內10個家屬席滿座,坐滿拿著軟墊及睡袋的中年男女,惟上訴人的親友在庭外投訴未能取得家屬旁聽籌,司法機構職員最終安排家屬坐在陪審員席上。

上訴庭去年11月進行為期3天的上訴聆訊,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3名法官審理。上訴方質疑集會一直由民陣籌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參與事前準備工作;律政司一方則反駁從沒指控各被告與民陣一同籌劃集會,罪責在於各人於案發時凝聚及帶領群眾遊行。

上訴方指集會由民陣籌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達成協議或曾參與任何事前準備工作,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流水式集會”屬未經批準的公眾遊行,七人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律政司則反駁指,七人提早到達現場帳篷集合準備,除了指示遊行路線,亦凝聚群眾在一起,一直帶領群眾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他們高叫口號時亦有群眾和應。

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及吳靄儀到庭旁聽,仍還押中的李卓人及何俊仁則在犯人欄內聽取判決,其他被告均獲準缺席是次聆訊。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宣布一致裁定七人就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及判決,但駁回七人就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同時駁回其中四人的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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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組織未經批準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刑期獲撤銷,經計算後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現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現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現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現獲減刑至5個月。

文/圖: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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