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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萬賄賂金案】邦莫達欲撤表罪成立裁決 控方今提初步反對

(吉隆坡17日訊)沙巴州巫統京那巴當岸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邦莫達及妻子拿汀斯里芝芝收取280萬令吉賄賂金案的控方,針對辯方就地庭的表罪成立裁決提出檢討申請提出初步反對。

主控官拿督劉敬豪(譯音)副檢察司說,申請方申請的檢討模式有誤,不應該是以動議方式進行,因有違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5和第36條文,以及刑事程序法典第325和第32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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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申請方的這項申請剝奪法庭聆審此案的自由裁量權,並表示控方將入稟書面陳詞。

審理此案的高庭司法專員阿茲哈阿都哈密擇定於11月11日為案件進行過堂。

地庭9月2日宣判邦莫達和芝芝的3項貪污和串謀控狀表面罪名成立,並諭令他們出庭自辯,兩人隨後向高庭提出檢討和撤銷地庭法官所做裁決的申請。

邦莫達與芝芝夫婦是於2019年5月3日被提控上吉隆坡地庭,兩人皆對所有提控否認有罪,兩人各以10萬令吉外加1名擔保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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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莫達總共面臨3項控狀,指控他分別於2015年6月12日及19日在吉隆坡美拉花蒂花園大眾銀行,以聯邦土地統一及復興局(FELCRA)代理人兼非獨立執行董事身份,分別以3種方式,收取兩名大眾信託經紀馬迪阿都哈密(第1及第2控狀)及諾海麗(第3控狀)的賄賂金額。

這是作為通過邦莫達妻子芝芝讓FELCRA獲得第二財政部長批准,以進行投資1億5000萬令吉大眾銀行信託基金產品的報酬,因此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通過代理提供或接受賄賂),並與第50條文同讀。

芝芝面對與邦莫達同樣內容的控狀,但是在不同罪名下被提控,她是觸犯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串謀),並與第50條文同讀。

兩名被告一旦罪成,可分別被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或不少過5倍賄賂金金額的罰款。

3筆賄賂金分別是馬迪阿都哈密給予的220萬令吉現金及當時價值26萬2500萬令吉的大眾伊斯蘭財富成長信託基金(PITGF),以及諾海麗給予當時價值33萬7500令吉的益德系列信託基金(PITSEQ),總價值為28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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