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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即使不正規獲得錄音” 主控官:以防脫罪理應接納

(吉隆坡5日訊)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指出,辯方要求控方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證明證據的來源,這可能導致許多犯下腐敗罪行的人士脫罪。

他說,引入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背後的策略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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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斯里南今日為控方尋求法庭接納據稱是納吉與中東國家領袖的對話錄音和抄本,進一步陳詞時指出,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的目的就是為防止因無法確定證據來源,而使到被指控犯下腐敗罪行的人士脫罪的情況發生。

他指出,在此案中,根據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錄音理應是可以被接納的。

他說,只要是與案件有關,即使該錄音是通過“不正規或非法”獲得的,仍然是可以被接納的。

在此前的審訊中,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陳詞時指出,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於2018年10月1日才生效,而納吉在此案中面對的控狀指他是在2011年至2014年犯下罪行,因此辯方主張此條文不能追溯應用在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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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追溯應用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將剝奪納吉在1950年證據法令下的既得權。

斯里南今日陳詞時指出,法庭應該考量該證據所帶來的影響,而非該證據接納性的問題,同時必需取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

他說,在反貪會法令第41(A)條文下,證據與案件的相關性應該是證據的分量,而非證據的接納性。

“在普通法中,證據的可接納性,不會因為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合法,而受到影響。

“在沒有成文法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因為證據是在不道德的情況下取得,而排除有關的證據。”

斯里南指出,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在考慮有關的證據是否被接納,這視乎於有關的證據是否與案件中爭議的事項相關。

“如果是與案件中爭議的事項相關,法庭則可以在不關注該證據是如何獲取的情況下,接納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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