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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隆大制水】扎希:刑罰更重 建議國安法控4兄弟

(八打靈再也6日訊)巫統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到,執法單位除了援引刑事法典第430條文(破壞水源或改變河道)逮捕和提控污染雪蘭莪河的4名工廠負責人,也應援引2012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法令和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121條文提控他們。

他在臉書貼文說,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121條文已闡明,若是蓄意污染水供造成他人死亡,罪成可被判死刑或最高監禁20年。若刑罰是監禁,則須加上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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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籲請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修改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或制定新的法令,並提出數項建議,包括對肇事者罰款清理被污染河流費用高出10倍的數額。

他同時建議,負責人或公司,包括董事部和管理層都須被判強制坐牢或鞭笞。政府也須吊銷公司的營運執照,並把董事部和管理層列入黑名單,禁止他們從事商業活動至少10年。

他補充,我們要記得,8項消費者權利之一,是在有利和健康的環境下生活。因此,人民獲幹淨水源的安全與健康須受維護,絕不可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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