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霹地方

【酒和飲料放一起賣接罰單案】推事撤銷控狀 倪可漢成功為民抗辯

(實兆遠10日訊)酒精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沒有違法!衛生局官員是於今年的1月27日到位於愛大華的一間雜貨店執法,指一名業者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已經違法,並開出5000令吉的罰單,業者對此覺得不合理,決定捍衛到底,最終獲得推事撤銷案件的決定。

霹靂曼絨推事庭於今早進行一宗案件中,推事哈菲茲在聽取了衛生部主控官諾依山與被提控者代表律師倪可漢的陳述後,做出撤消此案的諭令。

Advertisement

衛生部在這起案件,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第361(5)條文,向愛大華一間雜貨店開出5000令吉的罰單,原因是有關雜貨店,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以致觸犯了第361(5)條文。

在這項條文,涉及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免費代表雜貨店業者出庭申辯的原任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今早在推事庭外召開記者會說,他在庭上陳述時,是以1985年食品法令第19條文下規定的,只有在能證明有關食物對公眾有危害,以及涉及刑事的欺騙行為時,才能構成違法,因此衛生部援引第361(5)條文來做出提控,是不成立的。

他說,在第19條文下規定,若要證明一方或一人在此條文下違法,當局就需有驗證文件證明,有關的食物是可以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的,其二,若有關商家或個人,在交易中存在欺騙行為,才能構成犯罪。

ADVERTISEMENT

衛部沒驗證文件證明

倪可漢說,衛生部沒有法定的驗證文件證明,有關商家售賣的食物是足以危害公眾健康的,而且雜貨店業者也沒有涉及欺騙的行為,還有衛生部也沒有證據證明,業者已把案件中提到的食物(飲料)賣給了顧客,而持有的證據,僅僅是業者把酒精飲料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而己。

針對這宗案件,隨著推事做出撤消這宗案件的決定,那麼是否代表著,把酒精與非酒精飲料擺在一起,是沒有違法的?倪可漢回應,根據第361(5)條文,是屬於衛生部長賦權增加的新增法規(Undang-Undang kecil),也就意味著,這條法律是沒有經過在國會提呈通過的,因此附屬法規是不能與原有的法律(1985年食品法令)內容相牴觸的。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