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副刊

【遇見律師】 向性騷擾勇敢say No! (下篇)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的第二條文,性騷擾被定義為“在工作過程中,針對某人行為若含有的性質,無論是口頭的、非言語的、視覺的,手勢的、還是身體的觸碰,而令一個人覺得反感或羞辱或冒犯,甚至是對其構成威脅,都可以構成職場性騷擾,而且性騷擾不分男女。

要如何鑒定性騷擾?在上一篇,我們闡述了幾個要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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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受歡迎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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