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位雇主聲稱,她的公司在解雇一名雇員之前已經發送了3封警告信。然而,令她感到意外的是,被解雇的雇員竟然向勞工部投訴,最終導致該雇主被裁定須支付給這名雇員3萬6086令吉32仙的賠償。
讀到這裡,很多讀者可能會不解,不是常聽說過警告信給足3張就可以把雇員“炒魷魚”(解雇)了嗎? 關於這個說法的起源是無從追究了,可是筆者可以在這裡很確定的告訴大家,我國的勞工法實際上並沒有這樣的法律要求,因此,它只是一個迷思,畢竟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解雇雇員絕對不是一個數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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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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