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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績效改進計劃的雙刃劍

在現代職場中,績效改進計劃(PIP)是一種常見的工具,用於幫助雇員提升工作表現。然而,如果PIP的設定和執行不合理,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甚至導致雇員的不公平解雇。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討論一起涉及PIP的工業法院案件,探討其事實、法院的裁決以及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的教訓。

筆者在前一期的分享中已經向大家解釋何謂績效改進計劃了,簡單來說它通常是在雇員表現未達預期時,由雇主提出的一個短期計劃,旨在幫助雇員識別和改進工作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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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淪為變相解雇手段

PIP的成功實施需要雇主和雇員雙方的共同努力。然而,PIP的設計和執行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它是否會成為雇員改善表現的有效工具,還是變相的解雇手段。

在本案中,雇員是某公司的一名區域副總裁,負責管理和擴展多個國家的上市業務。然而,公司認為該名雇員在擔任此職位期間表現不佳,並決定通過PIP幫助其改進。

然而,該名雇員認為PIP的不合理性在於其目標設定過高且缺乏明確的衡量標準。此外,雇員還指出,PIP實際上是公司單方面為逼迫其辭職而採取的手段,因為公司曾提議以五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進行辭退,但未獲雇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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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決中,法院詳細審查了雇員的工作記錄和PIP的執行情況。法院發現,雇員在過去的工作表現良好,曾多次獲得晉升和獎勵。儘管公司聲稱雇員在新職位上的表現未達標,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這一說法。相反,雇員在新職位上已採取了多項措施減少公司業務的虧損,並得到了CEO的正面評價。

法院最終裁定,公司的PIP設定不合理,並且公司未能證明雇員的表現足以構成解雇的理由。因此,法院認定公司對雇員的解雇缺乏正當理由,裁定雇員勝訴。

PIP的設計和執行必須合理且透明:PIP應明確設定可衡量的目標,並給予雇員足夠的時間和資源去改進。過於苛刻的PIP可能被視為公司試圖解雇雇員的手段。

需具備充足證據

雇員有權對不合理的PIP提出質疑:如果雇員認為PIP不合理,他們應及時提出異議並記錄相關證據,以便在必要時尋求法律救濟。

公司在解雇雇員時需具備充足的證據:如果解雇的理由是基於員工的表現不佳,公司需提供充分的文件和證據支持其決定,以避免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當解雇。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到,PIP的實施不僅關係到員工的職業生涯,也涉及到公司的法律風險。因此,公司應在實施PIP時謹慎行事,以確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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