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副刊

【遇見律師】當你被解僱時……

根據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20(1)條文,當一名雇員認為他已經被他的雇主無理解雇時,他可以向鄰近的工業關係部門(Industrial Relations Department)提出申訴。

當他的案件在工業關係部進行調解時,該名雇員必須要求復職(reinstatement)否則工業關係部的總監就無權插手該名雇員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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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筆者在這裡必須科普大家一件事情,那就是當工業關係部的調解環節失敗了以後,工業關係部的總監就會把案件轉移到工業法庭(Industrial Court)進行審訊。那到了這個地步(工業法庭審訊)的時候,雇員還是否必須維持復職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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