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有一個報導,報道內容為我國沙巴有一位男性雇員的妻子為他生下第一個孩子以後,在生產後第4天不幸離世。該名男性雇員控訴在他的妻子生產了以後,他的雇主只是給予他2天的陪產假,而且他的雇主還表示,如若需要與他的妻子陪產,那麼他乾脆辭職就好。
經過這個不幸的遭遇以後,男子有向沙巴當地勞工部申訴可是他被告知他並不屬1955年勞工法令的管轄,因此他並不享有連續7天的有薪陪產假,而當中的關係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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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勞工法令VS沙巴勞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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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個報導,報道內容為我國沙巴有一位男性雇員的妻子為他生下第一個孩子以後,在生產後第4天不幸離世。該名男性雇員控訴在他的妻子生產了以後,他的雇主只是給予他2天的陪產假,而且他的雇主還表示,如若需要與他的妻子陪產,那麼他乾脆辭職就好。
經過這個不幸的遭遇以後,男子有向沙巴當地勞工部申訴可是他被告知他並不屬1955年勞工法令的管轄,因此他並不享有連續7天的有薪陪產假,而當中的關係又是什麼呢?
1955年勞工法令VS沙巴勞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