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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扣薪這回事

上周關於一家疑似位於市中心的拉麵店的27條扣薪規定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這個報道勾起了筆者兒時觀看的許氏兄弟主演的電影《半斤八兩》中的情節。 內容大概是主角們在工作時犯了錯誤,因此雇主借機扣薪。話雖如此,無論是城中的拉麵店還是《半斤八兩》的劇情,兩者都有一個共同點,即雇主單方面扣薪。今天,筆者將與大家探討這種行為是否合法。

勞工法令底下的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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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需批准的情況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2)條文,雇主可以在以下情況下扣除雇員的薪水並且無需獲得勞工部總監的批准。:-

(a) 雇主因失誤向雇員支付工資過多,在即將扣除的月份內,可從雇員工資中扣除過去3個月內因失誤支付的部分;

(b) 根據第13(1) 條紋,扣除雇員應向雇主支付的賠償;(這裡指的是雇員在沒有給予雇主足夠的通知期“Notice Period” 的情況就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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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據第22條文,扣除因提前支付工資“advance”而產生的借款,前提是不向借款收取利息;以及

(d) 根據任何其他現有法律規定的扣除。

(二) 雇員的書面申請

在雇員書面提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3)條文進行扣薪。這些扣除涉及向註冊工會或合作社支付的入會費、會費、貸款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以及用於購買雇主企業股份的支付的扣款。

(三) 雇員的書面申請+勞工部總監事前的批准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4)條文, 在以下的狀況,雇主就必須得到雇員的書面申請以及勞工部總監事前的批准方可扣除雇員的薪水。

有關支付進入為雇員福利而設立的任何私人退休金計劃、雇主福利計劃或保險計劃的扣款;根據第22條文向雇員提供貸款並收取利息的情況下的扣款;代表雇員向第三方支付的扣款;為雇員購買雇主企業所提供的商品的支付的扣款;以及關於雇主根據雇員的要求或合同提供的住宿租金和食物餐費的扣除。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5)條文,勞工部總監必須確信雇主所提供的住宿和食物餐費是為了雇員的利益而提供的,否則他不會允許雇主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4)(e)條文向雇員扣薪。

(四)合作社經營的商店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6)條文,如果一名雇員從一家根據1993年合作社法令註冊的合作社所經營的商店以賒賬的方式購買食品、日用品或其他商品,那麼在該雇員的書面請求以及該商店經理的同意下,雇主可以合法扣除雇員工資的金額,但不得超過賒賬金額,並將扣除的金額用於支付給經理以償還雇員的債務。

(五)特別申請

雖然如此,雇主仍可以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7)條文,就特殊情況向勞工部總監提交書面扣薪申請。屆時,勞工部總監將根據個別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自己認為合適的情況來施加條件。

(六) 扣薪的限制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24(8)和 (9)條文,雇主就1955年勞工法令第24條文所扣薪的金額不得超過雇員1個月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除非是因為以下的狀況:-

(a) 雇員在未給予足夠通知期 “Notice Period”的情況下辭職時應支付的賠償;

(b) 從雇員最後工資 “final payment”的支付中扣除的金額,用於償還雇員在終止雇傭合同時仍拖欠雇主的任何金額;以及

(c) 用於償還房貸的扣款,需在勞工部總監事先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限制,但該額外金額不得超過工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結語

綜上所述,雇主不得在1955年勞工法令第24條所述以外的情況下對雇員進行扣薪。否則,這將構成違法行為,且雇主需承擔法律責任。話雖如此,難道即便雇員犯錯並導致雇主損失,雇主還是束手無策嗎?筆者下期自有分曉,敬請期待。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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