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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愛人和戶口概不外借

錢騾”,是銀行業的一種術語,意思是有意無意使用銀行戶口號碼進行轉賬的人。而一般詐騙者會通過錢騾的銀行戶口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或快速轉移從受害者那裡竊取的資金到另一個戶口/金融渠道,以逃避司法追責。因此,無論“錢騾”有否參與網絡犯罪,“錢騾”戶口的持有者到最後將成為犯罪幫凶。

疫情促使電子錢包的市場份額越來越大,而相對的與網絡交易/網絡金額相關的網絡欺詐案也不斷激增,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通過社交媒體/WhatsApp等種種管道提供租賃他人賬戶的服務,尋找充當轉移資金的錢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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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受威脅

近日,在法庭有10名男子承認自己當“錢騾”,借出銀行戶頭作為收取約730萬令吉騙款的工具,最後,法庭判決每人罰款1000令吉。這起案件是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29條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面對的刑法是罰款不超過馬幣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一般上,法院的判決都是給予罰款300至1000令吉之間,沒有坐牢。

但是面對不斷上升的互聯網金融犯罪姿勢,我國勢必要重整原有法令,以規範銀行賬戶和電子錢包的使用,因這些日漸猖獗的罪行,已經嚴重威脅着國人使用互聯網的安全性。

加強懲戒方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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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令遠遠落後於互聯網上犯罪分子的詐騙速度,相比原本的法令,使用“錢騾”和其他的網絡犯罪活動,必須要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包括提高原先的罰款金額和監禁年限,甚至禁止在銀行再開設賬戶。一旦懲罰足夠嚴厲,那麼要借出銀行戶口之前,他/她會想到日後的種種生活麻煩而三思。

因此要記得,當有人提議向您支付佣金的時候,要你簡單的將錢轉移,或存入你的銀行賬戶之時,您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已經充當錢騾。為了安全起見,千萬別接受陌生人或來歷不明的錢。

江湖水深,處處小心。切記,愛人和銀行戶口號碼一概不外借!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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