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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從調解到工業法庭: 工業關係部總監新職責解讀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馬來西亞人力資源部長擁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將無理解雇的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 (Mahkamah Perusahaan)審理。這是因為當一名雇員就無理解雇向工業關係部(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提出申訴時,工業關係部會與雇員和雇主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工業關係部總監會將案件移交給人力資源部長處理。因此,人力資源部長只會將那些他認為合理的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審理。

總監職責有所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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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情況在2021年1月迎來改變。根據《1967年工業關係法》的修正,工業關係部總監在調解階段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現在必須直接將所有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不再需要通過人力資源部長。這一變化旨在簡化流程,確保申訴能更迅速地進入司法程序,提高處理效率。

即便如此,民眾在與工業關係部交涉時還是對工業關係部總監的職責有所模糊。今天,筆者就與大家分享一宗我國近期的真實案例,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變化對實際情況的影響。

在這個案例中,雇主在工業關係部的調解過程中向被解雇的雇員提供重新雇用的建議,但該員工拒絕了這個建議,因為建議中並未包含道歉和承認責任。工業關係部總監認為雇員的拒絕是不合理的,終止了調解程序,並拒絕將案件提交給工業法庭。該雇員對此決定提出了司法審查。

確保調解程序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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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院裁定,工業關係部總監在未達成和解時,必須將申訴提交工業法庭,沒有任何酌情權。與修正前的人力資源部長不同,工業關係部總監的角色純粹是促進和解,而不是對案件的優劣或事實進行判斷。

這一裁定的重要性在於,它消除了民眾對工業關係部總監角色的困惑,確保了調解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筆者希望通過這個案例,廣大讀者能更好地理解和應對相關的法律程序。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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