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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從調解到工業法庭: 工業關係部總監新職責解讀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馬來西亞人力資源部長擁有酌情權,決定是否將無理解雇的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 (Mahkamah Perusahaan)審理。這是因為當一名雇員就無理解雇向工業關係部(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提出申訴時,工業關係部會與雇員和雇主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工業關係部總監會將案件移交給人力資源部長處理。因此,人力資源部長只會將那些他認為合理的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審理。

總監職責有所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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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情況在2021年1月迎來改變。根據《1967年工業關係法》的修正,工業關係部總監在調解階段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現在必須直接將所有申訴提交給工業法庭,不再需要通過人力資源部長。這一變化旨在簡化流程,確保申訴能更迅速地進入司法程序,提高處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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