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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延續年假

在大馬的職場上,延續年假(carry forward leave)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 意思就是雇員可以將未使用的年假從這一年延續到下一年,這樣可以確保雇員在處理個人和職業事務時具有靈活性。因此,雇員可以計劃處理個人事務,而不必擔心失去未使用的年假權益。可是問題就來了,是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這樣的福利?那雇主又是否可以限制雇員的延續年假的天數?筆者將會在這篇文章裡頭好好的和大家做出詳細解釋。

什麼是延續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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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當中,您是不會找到這個詞彙。 這是因為“延續年假” 是業界用來描述雇員被允許在隨後的一年中使用(延續)他未使用年假余額的口頭短語 (colloquial phrase)。那既然它只是一個口頭短語,那雇主是否在法律上必須允許雇員延續他們未使用的年假?答案是 “必須”的!

延續年假的法律效應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60E(2)條文,雇主必須允許雇員在“連續工作12個月後的12個月內”使用未使用年假,否則該未使用年假就會被取消。換言之,這意味着雇員有權在年假獲得後的12個月內使用年假。這是因為年假的權益是基於每連續12個月的服務而給予的。

打個比方,許多公司規定年假權益將按比例累積 (pro- rata basis)。例如,如果雇員有12天的年假權益,這意味着他們不能在就業的第一天使用全部12天的年假。他們將逐漸每個月累積1天的年假,直到在連續12個月的服務結束時,他們將獲得完整的12天年假權益。假設一名雇員於2021年1月1日加入公司,每連續十二個月的服務享有12天的年假權益。他的年假按比例累積,因此他每個月將累積1天的年假,直到2022年12月底獲得完整的12天年假。倘若該名雇員在2021年只是拿了2天年假那麼,那麼他就可以將他10天的未用年假延續到2022年12月31日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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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可以限制延續假期?

一些雇主在它們的年假政策規定,雇員只能延續最多X天的年假。然而,《勞工法令》並沒有規定延續假期的限制。根據第60E(2)條的規定,雇員是可以在連續12個月的服務結束後的12個月內使用他們的未用年假。 因此,雇主所設計出來任何有關限制延續年假的條規都將不合法,當中就包括了限制延續年假的天數。

代償款替代未用年假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第60E(2)條紋,若雇主要求該雇員不要使用未用年假權益,那麼雇員必須給予書面答應,同時雇主必須用代償款替代未用年假(payment in lieu of annual leave)。

結語

雇主應該審查他們的年假政策,以確保符合《勞工法令》的規定。限制雇員使用年假或縮短允許的期限的政策可能是不合法的。鑒於《勞工法令》自2023年1月1日起擴大了覆蓋範圍,雇主就不要再執迷不悟的認為 “舊”政策不需要更新。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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