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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合夥人

個人合夥在法律上是指兩個以上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等等。合夥這種經營模式受到很多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青睞,尤其在個體、小型加工投資以及風險投資上特別突出,但是在法律上卻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更要注意相關法律風險的防範!

一、合夥協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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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個人合夥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那就說明了參與合夥的人員自己必須設計一套“遊戲規則”,而“遊戲規則”最根本就體現在合夥協議上。合夥事務絕非草草一到兩張紙,而是任何合作都應當“先小人後君子”,合約書裡必須有十大事項:(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的地址;(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夥事務的執行;(七)入夥與退夥;(八)爭議解決辦法;(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倘若違約會面對的法律責任。

二、合夥事務的執行

現實生活中在合夥事務執行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經營的問題:參照相關法律給出的指導性的意見,對於重要的經營決策和影響合夥事務的決策都需要合夥人全部或者超過一定比例後才能實施。而現實經營活動中,往往經營活動都是操縱在有銷售資源的合夥人手上,這樣其他合夥人就無法知曉經營的具體細節和事實,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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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的問題:、財務很多時候往往都是由經營者掌握,所以財務的壟斷往往導致其他合夥人想查賬,而查賬的最後結果是要麼遭到拒絕,要麼就是賬冊是經過處理的。

三、對外責任承擔

各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對外都有清償責任,如果合夥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還需要各合夥人用個人財產償還,這就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區別,有限公司一般情形下只以公司的資產進行償還,股東是不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的。

四、合夥經營的利潤享有和虧損負擔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經營利潤的享有和虧損負擔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很多合夥對於利潤如何分配有約定,但是對於虧損的承擔卻沒有寫,根據相對應的原則,如果出現虧損,各合夥人應當按照利潤分配的比例來承擔損失。

(二)利潤分配會有問題,主要是個別合夥人財務賬冊不公開所導致的,其實各合夥人應當約定一個月看一次財務報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五、入夥和退夥

(一)入夥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是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簽名,有些人在某些合夥人答應入夥後,出了錢出了力,最後因為合夥人的資格認定不下來而無法參與合夥的盈利分配,只能將投資款轉為借款。

(二)在某些合夥人有嚴重過錯或者與其他合夥人有矛盾的時候,又沒有主動提出退出合夥,在這時合夥投資者應當利用除名退夥來解決上述問題,即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在哪些情形下由多少合夥人可以決定除名。

綜觀以上,個人合夥首要的還是需要制定“遊戲規則”,在個人合夥經營過程中,掌握經營和財務的人往往比較強勢,需要用制度或者方法,否則個人合夥極可能因為矛盾重重而散夥,而個人的投資收益卻無法得到保障。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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