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起簽合同,有的人一看到冗長的合同就會犯困,根本沒有耐心認真讀完,更談不上仔細研究條款了。很多人以為口頭上商量達成一致就好,而忽視書面合同的內容。一旦產生爭議糾紛,俗話說,口說無憑,很難去證明雙方口頭上的約定。
雖然從《合約法》的規定來看,書面簽署和口頭約定都屬於合同,都受法律的保護,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書面合同具有很好的證明作用,白紙黑字一目了然。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很難去還原客觀真相,往往這個時候當事人才臨時抱佛腳急匆匆的去查合同,翻條款。猛然發現,每次臨時抱佛腳的時候,佛總是給我一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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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對書面合同的內容作了口頭上的修改,一定要及時修改書面合同,並在修改處簽名。或者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確保口頭上的約定落到紙面上,不要搞書面和口頭不一致的“陰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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