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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反性騷擾法案(下)

上週,我們談到了於2022年10月18日在憲報上被頒布的反性騷擾法案。

根據法案第2條文,性騷擾指的是任何不請自來而且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它能夠以任何形式來呈現,無論是透過言語、非言語、視覺、手勢或肢體,並且針對個人構成相當/合理的冒犯、侮辱,或威脅個人福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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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專欄中,我們也從反性騷擾仲裁庭的成立、反性騷擾仲裁庭的權限等作了詳細的闡述,今天我們繼續從其他角度與方面來進一步說明。

不能有律師代表

在一般情況下,該法案不允許律師代表任何一方出席仲裁庭聆訊,除非仲裁庭認為該投訴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但如果一方獲准擁有執業律師代表,另一方也應享有這項權利。至於未成年者或殘疾人士則可以由其親友或訴訟監護人代表出庭。

仲裁庭給予的裁決/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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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仲裁庭有權利聆聽有關性騷擾的投訴,那麼仲裁庭也有權利給予裁決/諭令。 根據該法案,仲裁庭可做出的判決如下:

命令性騷擾投訴的被告向投訴者發布道歉聲明;

命令被告向性騷擾投訴者支付不超過25萬令吉的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以彌補投訴者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

命令任何一方參加仲裁庭認為合適的任何課程。

挑戰仲裁庭的裁決

任何不滿仲裁庭的裁決者可以就裁決存在 “嚴重影響裁決的違規行為” (serious irregularity affecting the award)。那何謂嚴重影響裁決的違規行為呢?該法案將嚴重的違規行為定義為:-

仲裁庭未能處理向其提出的所有相關議題;或

不明確或具爭議性的仲裁裁決。

並且對質疑裁決的一方(”申請人”)造成嚴重的不公。

任何對於裁決的質疑應向高等法院提出,若高等法院認為該質疑是正確的話,高等法院可將裁決移交回仲裁庭重新審理或直接將裁決推翻。

沒有限制報警

該法案也闡明,即便受害者已經就性騷擾事件向仲裁庭提出投訴,這並沒有限制或是阻止該受害者或是任何人就該性騷擾事件向警方提出投報。這是因為該性騷擾事件可能已經觸犯了其他法令因此警察有權力就該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結語

反性騷擾法案將會在不久的將來落實,這個法案的落實到底能不能杜絕或減少性騷擾的發生還是一個未知數,可是可以肯定的是該法案的落實將會提供性騷擾受害者一個伸張正義的平台。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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