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一期的文章裡頭筆者已經與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勞工法令修正案的改革,在這一期筆者將繼續與大家探討在這個修訂案下的另外一些改革以便讀者們能對於這個修正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聘請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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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的勞工法令底下,當雇主聘請或者遣散外籍勞工時,該名雇主有義務要通知勞工部總監,可是勞工部總監並沒有審批的權力。可是明年1月1日起,勞工部總監就被賦予了審批雇主聘請外勞的權力。因此,從明年開始雇主在聘請外勞時就多了勞工部總監這一個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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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期的文章裡頭筆者已經與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勞工法令修正案的改革,在這一期筆者將繼續與大家探討在這個修訂案下的另外一些改革以便讀者們能對於這個修正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聘請外勞
在現有的勞工法令底下,當雇主聘請或者遣散外籍勞工時,該名雇主有義務要通知勞工部總監,可是勞工部總監並沒有審批的權力。可是明年1月1日起,勞工部總監就被賦予了審批雇主聘請外勞的權力。因此,從明年開始雇主在聘請外勞時就多了勞工部總監這一個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