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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你的勞動合同合格嗎?

隨着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都越來越強。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合同中公司和員工擬定不少內容,而內容本身也可以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今天來談談到底哪些條款是必須具備在合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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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

b)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同是以某項工作的結束為勞動合同期限的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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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內容

雙方可以談好工作範圍、質量,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立明在得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變更崗位的合同條款。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可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網上有很多勞動合同的範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試用期、公司商業秘密的事項和福利待遇等等內容。具體的勞動合同在簽訂時,勞動者應對相關的勞動合同進行詳細的閱讀。尤其要關注合同中的內容和相關的勞動保護,才與勞動用人單位進行相關的簽約。

簽約後,記得千萬要備一份收好,如一方違反合同內的條款時,方有足夠的文件向勞工局進行舉報。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以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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