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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20年6月1日修訂了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簡稱反貪污法令)。修訂了以後,該法令引入了第17A條文。 這個新的條文是關於涉及賄賂和貪污的公司責任。
這裡要為讀者們科普一下關於這項新條文背後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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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擁有第17A條文之前,反貪污法令僅主要側重於起訴涉嫌個別貪污人士而已。可是在引入第17A條文以後,大馬反貪會若發現並提控商業組織的雇員涉及貪污或賄賂行為,該公司本身也將會面對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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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2020年6月1日修訂了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簡稱反貪污法令)。修訂了以後,該法令引入了第17A條文。 這個新的條文是關於涉及賄賂和貪污的公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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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擁有第17A條文之前,反貪污法令僅主要側重於起訴涉嫌個別貪污人士而已。可是在引入第17A條文以後,大馬反貪會若發現並提控商業組織的雇員涉及貪污或賄賂行為,該公司本身也將會面對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