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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沙迪被控挪用资金案】 维持无罪释放或重返牢狱? 联邦法院明最终裁决

历时近3年的官司迎来最后一哩路!联邦法院将于明日揭晓,被控挪用资金的麻坡国会议员能否守住无罪裁决,抑或重返牢狱。

由上诉庭主席拿督斯里阿布巴卡、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及拿督柯林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已择订于明早9时,就控方针对赛沙迪获判无罪释放所提出的最终上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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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上诉已于2025年12月11日及12日历时两天审讯,双方也已于同年12月12日完成陈词。

控方当时是由副检察司拿督旺沙哈鲁丁、拿督阿末阿克兰及法拉艾兹琳代表,赛沙迪则委派了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出庭。

在2025年12月12日,法官阿布巴卡在双方完成陈词后,批准控方有1周“冷静期”,以重新检视是否继续就赛沙迪获判无罪提出上诉。

这项安排在司法程序上可谓是前所未见的,阿布巴卡当时指出,控方必须审慎考虑,并正式表明是否继续推进有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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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7日,律政署致函联邦法院主簿署,表明律政司已指示控方继续进行上诉,并将遵从法院所作出的任何裁决。

较前,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批准赛沙迪上诉,撤销高庭于2023年11月9日所作出的裁决,并宣判他无罪释放。

高庭当时裁定赛沙迪罪成,判处他监禁7年、鞭笞两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

翌日,律政署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共同挪用受托管理该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青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滥用资金),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及最高监禁5年、鞭答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钱罪,即分别把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洗钱,抵触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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