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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沙迪案】拉菲克:反貪會搜住家 賽沙迪指示清掉款項

(吉隆坡5日訊)時任土著團結黨青年團副財政拉菲克哈金聲稱,他在2020年3月杪或4月初時接獲時任土團黨青年團團長賽沙迪的WhatsApp來電,告知反貪會來到其住家搜查,因而指示其清掉(clearkan)持有的款項。

因此,他在2020年3月6日提出100萬令吉,分別交給第8名證人,即NR Exclusive公司持有者莫哈末納奇及第9名證人土團黨青年團聯邦直轄區宣傳主任莫哈末丹尼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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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克哈金在2020年4月1日將65萬令吉交給莫哈末丹尼爾,囑咐他把現金收在家的保險箱,並在4月中將25萬令吉交給莫哈末納奇。

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來到第四天審訊;作為此案第13名證人的拉菲克在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引導下供證說,他知道“反貪會來調查“的意思,當時賽沙迪住家發生失竊25萬令吉事件,反貪會前往其家中調查。

他聲稱,他將錢分配給莫哈末納奇及莫哈末丹尼爾收藏前,把100萬令吉收在自己家中,並承承,他不曾接獲指示要將錢分配給其他人。

他表示,他記得賽沙迪是害怕這筆款項會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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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克同意,2020年3月6日提款時,賽沙迪說該筆款項是用於黨活動。根據其記憶,賽沙迪在4月初或3月尾時說要清掉錢,是因為反貪會要調查。

對於旺沙哈魯丁問及另10萬令吉用於何處時,證人表示,另10萬令吉用在該黨青年團活動,但已不記得具體活動名稱。

據他的記憶,喜來登行動後曾與賽沙迪有一場會面,後者叫上他與土團黨青年團前副秘書阿末禮祖安,賽沙迪詢問他該黨青年團的帳戶餘額。對方有指示他和阿末禮祖安提出100萬令吉,作為青年團之後的活動。

“當時是黨選期間,他們會將錢用在賽沙迪陣營,若沒接到賽沙迪的指示,我不會提款,因為提款需其中兩名帳戶授權人的簽名及3名帳戶受托人同意。”

據控狀所指,賽沙迪與拉菲克哈金串謀,透過後者的權力刑事失信,濫用土青團基金內一筆總額100萬令吉資金。

他被控在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銀行(CIMB)大廈的銀行犯下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406條文(刑事失信之處罰),可與第109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10年的監禁與鞭笞。

拉菲克哈金聲稱,他和賽沙迪仍是朋友,而賽沙迪當時沒告知有禁令,不能與案件證人見面。

賽沙迪是在2021年7月22日在吉隆坡地庭面對失信和挪用財物共兩項控狀,同年8月5日在新山地庭再面對2項洗黑錢控狀。

被反貪會傳召才得知違反規定

土團黨青年團前副秘書阿末禮祖安早前供證時,他在被反貪會傳召後才得知,賽沙迪指示提取100萬令吉是違反規定的,因根據土團黨黨章第24.7條款,財政僅被允許收藏不超過5萬令吉,該筆錢須收在安全的地方,以用於黨的小筆開銷(perbelanjaan runcit);而第24.8條款指超過50萬令吉的花費,需先獲最高理事會同意。

作為此案第11名證人的他表示,雖然知道已違反提款規定,但他必須遵照賽沙迪指示,因為對方是土團黨青年團團長及麻坡區國會議員。

辯方律師哥賓星便針對此事交叉盤問。第24.8條款不阻止提款,僅限制花費,此案沒涉及一次性50萬令吉付款,因此主張此事並沒違反條款;阿末禮祖安表示同意。

哥賓星再針對第24.7條款盤問說,條款中闡明款項是用於黨小筆開銷,但有關提款不是用於小筆開銷,主張賽沙迪沒如證詞所指的違反該條款。阿末禮祖安也表示同意。

阿末禮祖安昨日在書面證詞中提到,他、拉菲克哈金及賽沙迪在2020年3月,於賽沙迪八打靈再也的住家會面時,討論了更換政府及該黨青年團的處境,並指示他與拉菲克哈金從土團黨青年團的銀行帳戶中提出100萬令吉。

他解釋,賽沙迪指該筆錢須從帳戶提出,因為擔心青年團領導層會有變動及若青年團發生變動,就透過涉及青年團的活動,鞏固賽沙迪身為青年團團長地位。

他引述賽沙迪談話說,“在土團黨青年團中央(聯昌銀行)帳戶的錢,是我尋找贊助的心血,我有權使用這筆錢。”

他聲稱,賽沙迪指示他與拉菲克哈金從帳戶提取100萬現金,但沒告知是否獲最高理事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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