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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沙迪控4案】以未呈堂書面證詞彈劾拉菲克 高庭駁辯方申請

(吉隆坡18日訊)高庭今早駁回土團黨青年團前團長賽沙迪辯方團隊以關鍵證人拉菲克哈金未呈堂的書面證詞彈劾拉菲克哈金的申請。

承審賽沙迪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案的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哈阿都哈密裁決時說,他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同意控方陳詞,即辯方依賴的並不是刑事程序法典下定義的書面證詞,因此辯方不能依賴該書面證詞彈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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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哥賓星說,辯方將申請檢視證人接受反貪會調查時給予的口供,再重新提出另一項彈劾申請。

他也說,辯方並非憑直覺申請彈劾拉菲克作為證人的可信度。

但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提出反對,並表示證人已承認在庭上的口頭證與及書面證詞有差異,辯方提出的差異也微不足道,不足以啟動彈劾程序。

他說,辯方申請檢視證人的反貪會口供是在試探,以找出其他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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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茲哈阿都哈密較後要求控辯雙方於本周五就此事進行口頭陳詞,他將在當天給予裁決。

拉菲克是時任土團黨青年團副財政,也是此案第13名證人。

控辯雙方是於本月8日針對相關書面證詞的法律課題進行爭辯,旺沙哈魯丁說,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402B條文,要求法庭接納證人的書面證詞為證據的一方,必需滿足一些先決條件。

由於該證人並未簽署這份書面證詞,因此第402B(2)條文的首個先決條件就已無法滿足。

ABBE公司商業活動過期 

另一方面,大馬公司委員會商業註冊組長莫哈末沙菲克出庭供證時指出,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ABBE)是於2017年1月4日註冊及開始運作,並於2018年1月3日到期,由於已超過該會規定的12個月,ABBE的商業狀態已完全過期,不能再更新。

他在書面證詞中說,ABBE公司已過期,不能進行任何商業活動,若該公司進行任何商業活動,將違反1956年商業註冊法令第12(1)(b)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他也證實,此案拉菲克哈金是ABBE的持有者。

此案將在明早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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