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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小違憲案】上訴方:屬公共權力機構 華淡小應以國語教學

(布城5日訊)挑戰華淡小違憲案上訴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哈聶夫主張,多源流學校是公共權力機構,必須以馬來文作為媒介語才符合憲法。

哈聶夫認為,承審此案的吉隆坡高庭法官納茲蘭的裁決是有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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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法官的裁決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即指華淡小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不是在該條款下的官方用途。

根據第152(1)條款闡明,不得禁止或阻止任何人(除任何官方用途之外)使用、教導或學習其他語言。

哈聶夫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馬來作家聯盟(GAPENA),在上訴庭為華淡小違憲上訴案進行陳詞時說,在聯邦憲法第152(6)條款,官方用途用於3個類別,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公共權力機構

他說,吉隆坡法官納茲蘭在判詞中也提到,若多源流學校是公共權力機構,那麼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將會是官方用途,因此這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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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聯邦憲法第160(2)條款對公共權力機構的定義,是包括行使聯邦和州法律賦予其權力的法定權力機構。

“我們可以看到華淡小是在聯邦政府下設立的,其政策和教學大綱是政府設立,教師也領取政府的工資,因此華淡小屬於官方事務的政府機構。”

他也提到,納茲蘭和承審的哥打峇魯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巴扎夫禮的裁決犯下數個錯誤,包括參考里德委員會報告的歷史。

“法官在判決中認為有關報告是維護多源流學校,但這是錯誤的,報告本身並沒有清楚提到這點。”

要求改制沒要求廢除

哈聶夫較後在庭外受訪時認為,若華淡小違憲案的訴訟會引起政局動蕩,抑或是造成社會問題,是當局應該解決的問題。“我們的職責是對憲法負責,因此我們不應該避開詮釋憲法。”

他也說,多源流學校可以存在,但必須要以馬來文作為教學媒介語,即使是以英文作為媒介語也不能。

他也說,無論結果如何,他相信此案必定帶到聯邦法院。

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聯盟(ISMA)的律師凱魯阿占在陳詞主張,納茲蘭對華淡小的詮釋並不準確。

他說,納茲蘭認為多源流學校是教育機構,不是公共權力機構,因為一個公共權力機構不可能從另外一個公共權力機構獲得資金,而訴方主張這是一個不準確的詮釋。

他提到,在聯邦憲法中沒有闡明對教育機構的定義。

他也說,納茲蘭的判決中,指起訴方提出廢除多源流學校的訴求,這是有誤的。

“起訴方在高庭提出的訴求是要求法庭諭令第一和第二答辯方(教育部長和大馬政府)應該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現有存在的華淡小,在法庭下判日後的6年內,符合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

“我們沒有使用‘Abolish’和‘Memansuhkan’的字眼,納茲蘭使用有關字眼,指廢除有關學校對教師、學生和學校制度是殘忍的,但這並不是我們的訴求。”

“我們沒有廢除的意思,起訴方所提出的訴求是把國民型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即把‘SJK’改為‘SK’,並使用國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承審上訴案的三司以拿督蘇邦蓮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

家長拒不諳華文教師

華淡小存在歧視事件

代表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和馬來作家聯盟(GAPENA)的律師艾迪爾主張,多源流學校的存在是抵觸聯邦憲法第5條款、第8條款、第10條款、第11條款和第12條款。

他聲稱,華小過去曾發生一些歧視事件,並舉例說,政府過去的政策引起一些反彈,例如馬來人被派到華小執教,但新聞報道後,引起尤其是華小家長的不滿,因為家長並不想要不諳華文的馬來教師到華小執教,即便有關教師有教學資格。

他說,華淡小的存在會導致這些歧視事件的發生,影響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平等、自由發言、集會及結社、宗教自由和教育權利的權利。

他也說,高庭不批準通過傳召證人進行全面審訊,這也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裁決。

“因為,上訴方未能就多源流學校的存在,抵觸聯邦憲法第5條款、第8條款、第10條款、第11條款和第12條款的情況,提出證據。”

上訴庭隨後暫緩審理,並擇定明日進行案件管理,以確定接下來的聆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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