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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 質疑的是政府非元首

前首相納吉在2022年8月終極上訴失敗後,罪成入獄服刑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交將以增加5年刑期替代,這是一定會記入我國史冊的一件大事,因為這是大馬自獨立以來,首次有首相被判刑入獄。

上述刑罰經過高庭、上訴庭及聯邦法院總共4次審判的一致確認(其中聯邦法院除了聆審終極上訴外,也處理了司法審核的申請),但納吉至今並沒有繳交罰款,也從來都沒有承認過自己所犯下的過錯,更別提為其進行懺悔,就在這樣情況下,他卻獲得了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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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卸責任

雖非全面無罪的特赦,但依舊是在憲法中屬於特赦範疇中的減刑,這可是許多囚犯終其一生也等待不到的差別優待,在納吉僅僅完成其刑期不足十分之一的時間就得到,監禁刑罰減半從12年變為6年,罰款更是折扣了76%,減至5000萬令吉,無法償還的附加刑罰則從5年變為1年。

如此於情於理於法皆不合的決定,馬上就受到各界責難,就連同屬聯合政府陣營的前國會議員潘儉偉都連續發出了好幾個調侃帖文,以質疑及嘲諷這一個決定,但卻被引用惡法以煽動罪名對潘展開調查,想要以此堵住輿論。

聯合政府乃至希盟能上台,最主要的原因和契機就是納吉任內所爆發的一馬公司醜聞弊案,如今為納吉的罪行找理由,無異於是拿刀自捅,自尋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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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完全無法為這一行為進行開脫下,就只能重演扎希案件撤案時的情況,想盡辦法來推卸責任,撇清自身與案件的聯繫。當時推給的是前任總檢察長,今次被推諉的則是前任元首陛下,人物不同但手段如出一轍,明顯政府並未學乖,尚以為胡亂忽悠人民就能夠轉移焦點,讓人民的關注度和對政府的衝擊降低。

上述推卸責任的說法根本就經不起考驗,雖然我國特赦是元首作為立憲君主的特權,但根據憲法第42條清楚地闡明,元首在作出任何特赦決定之前,必須考量特赦局及總檢察長的意見,政府一個可以制訂相關法律來規範元首的這一特權。而特赦局的當然成員,就有聯邦直轄區部長及總檢察長,皆屬於政府官職,怎麼卻把責任都推給元首?

特赦局勸告特赦納吉

更何況聯邦直轄區部長扎里哈也已經公開表明特赦局的決定是集體決定,換言之他們所給予元首的勸告及報告,與最終結果並無不同。為此元首不過是根據憲法條文的內容,根據特赦局的勸告來進行特赦,那為何責任要加諸在元首之上?這實在是對元首陛下不公至極點了!

沒人質疑元首的特權,大眾感到不滿的是政府的作為,還請政府不要混淆視聽,拿陛下來當擋箭牌忽悠大眾了!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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