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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納吉案上週判決並非上訴

前首相納吉涉4200萬令吉、7項包含失信、濫權、洗黑錢等控狀,且已被收監服刑的SRC案,於上週五再次迎來新的發展,我國最高法院以四比一的票數,駁回納吉方的申請,使得這位前首相不得不再次黯然回到監獄中繼續他那還剩下11年的囚禁刑罰。

判決出爐後,發現許多媒體和網民都搞不清納吉案件如今的情況,且都以納吉上訴被駁回稱呼此事,其實這是錯誤及不恰當的。納吉此SRC案件的兩次上訴機會都早已耗盡完結,換言之,法律所賦予的上訴機會已經耗盡完結,因此此判決自然跟上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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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兩次上訴機會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一般案件都可以擁有兩次上訴的機會(在少數情況無法上訴如雙方議定、同意的判決,也有些案件必須先獲得準令才能上訴),而所謂的上訴,其實就是給予兩方再一次的機會,以為初審法庭所做出的判決進行檢討。

換言之,上訴就是由高一層的法庭,根據已提呈的證據來重新進行審判,以盡量避免出現錯判情況。不滿意判決的一方提起上訴,就必須向聆審上訴的法庭提出低等法庭在案件進行中的錯誤(基本可分為事實或法律錯誤),才有可能逆轉翻盤。

回到納吉案件,既然他早已耗盡了兩次上訴機會,那自然就沒有再次上訴的機會,否則就會陷入案件永遠不會完結的窘境。為此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其實納吉犯案的事實早已被確立,並沒有再被推翻的機會,從法理角度而言,納吉的SRC案件已經屬於審結完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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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何星期五還會有多一個聯邦法院的下判?若並非上訴,那又是什麼?這就不得不講解一下相關法律了。在《聯邦法院法規》第137條文中,作為我國最高等的法庭,被賦予了基本和固有權力或職責,即確保案件都是經公平審訊,以避免司法不公的情況出現。

而這一條文就經常被用來向法庭申請,干預已經審理完結,但有存在不公的案件。納吉的律師團隊正是在這一條文之下要求聯邦法院再次開庭,以判定之前審理納吉終極上訴的聯邦法院是否有進行公平審理,若存在不公就意味着該上訴必須重新進行,納吉也就自然可以恢復自由身了。

這也是為何,此申請在陳詞時,納吉一方並沒有太多著墨納吉被判有罪的法律及事實,而是針對法庭進行審訊時的程序,因為納吉要在這申請中勝出,要證明的並非自己無罪(跟上訴要證明理據不一樣),而是只要說服法庭在審訊過程有不公情況即可。

司法審核非上訴

另外,這程序因為在法規中並沒有為其命名,因此通常被稱為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或審核(Review),這也會一定程度引起混淆,將之與向高庭申請,為了推翻政府不合理決定的司法審核申請混淆,兩者也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前火箭黨員丘光耀的著作被列為禁書,用的就是這一方式,與納吉如今的審核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未免大家混淆,所以特撰此文進行講解。也因為納吉此案的申請是建基於法庭必須確保公平公正的固有權力和責任,因此裡邊也沒有限制申請的次數。換言之,納吉只要有新的理據,就可以在此向法庭提出同樣申請,但如上文所述,這類申請可跟上訴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啊!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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