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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疫情應對法案詳解(下)

延續上篇文章的內容,本期專欄繼續分享講解剛在上個月23日憲報實行的《2020年減緩疫情衝擊的暫時性措施法案》,其中內容與如今遭受疫情衝擊的大馬各行各業,乃至每一位個體都息息相關,因此絕對有必要解釋一番。

接上文已分享的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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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何於《1967年租購法令》(Hire-Purchase Act 1967)下的交通工具或貨品的實際所有人(即放出租購貸款的貸款方),不可因借貸者在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的無還款違約(default payment)而索取追回該交通工具或貨物。換言之,在這段時間內借貸者即便沒有償還貸款,借貸方或銀行也不可執行拉車或取回貨物的行動。

7.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下,以信貸額度購買(credit sale)的產品,若購物的消費者連續兩期沒有償還分期付款,信貸額度提供方就必須發出通告予欠貸者,以告知其權利及選項。

欠貸者在收到通告的21天內,可選擇一次過償還所有餘額、償還付清拖欠的分期付款數額或退回所購買的物品。但即便欠貸者在21天時限內並無作出選擇,借貸方也不可在此減緩疫情衝擊措施法令生效的期間內,針對欠貸者採取法律行動。

8.《1951年租賃扣押財物法令》(Distress Act)即針對租戶不還租金,業主可向法庭申請扣押其財產以抵還租金的法律。若業主想要在減緩疫情衝擊措施法令生效期間內,對租戶採取扣押行動,其扣押的數額不可包括今年3月18日到8月31日期間所拖欠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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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產購買者與發展商所簽署的交屋期限,將不計入3月18日至8月31日的這段期限,意味着若是交屋期限落在上述那段時間內,交屋期將可自動獲得延長,購屋者無法索取該段期限內遲交屋賠償。

另一方面,已經在法令生效前領取房屋的購屋者,其房屋缺陷索償期限也同樣獲得延長,不計入上述6個月的期限,而給予發展商整修房屋缺陷的限期,也一併獲得同樣的延長。

10.公用交通工具包含大眾運輸、旅遊用途或運載貨物的交通工具等,將可向陸路交通局總監申請臨時轉換用車准證,前提為必須提供足夠的轉換資料及繳交附加的保險費用即可。總監則有權力附加上述准證轉換用途的條件。

以上就是這個影響深遠的法案中,與大眾比較有直接關係的簡單法條講解。

生效時間追溯至3月18日

最後,再提醒一次。此減緩疫情衝擊法案的開始實行日期為10月23日,但其生效時間將追溯至3月18日,並有效至今年尾12月31日。不過在生效日前已展開的法律行動或已經獲取的庭令,將不受此法令所影響,依舊可進行及執行。

除此之外,也提醒各位讀友,在同日即10月23日憲報生效的也包括酒駕加重罪行修正法案,為此自該日起,若酒駕被提控並被判刑,其所遭受的判罰將包括強制監禁刑罰(此前沒有強制監禁,大多數案件都只是罰款了事而已)。

特此也藉着本專欄的機會,提醒讀友們喝酒不開車,開車別喝酒,除了照顧好自己,也得想想親愛的家人啊!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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