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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疫情應對法案詳解(上)

上週五10月23日,因首相慕尤丁召開了特別內閣會議,隨後馬不停蹄地從都門趕往彭亨州王宮覲見國家元首,隨之而來被各大媒體廣傳,說政府將尋求元首同意以頒布“緊急狀態”來對抗疫情,令到所有大馬公民及政治人物的目光都聚焦在這件事上,無暇顧及其他。

可其實在同一天,政府憲報了一個影響深遠,編號829的《2020年減緩疫情衝擊的暫時性措施法案》(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ACT 2020),其中出台了許多與民生事務息息相關的措施和限制,但卻不太見到有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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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在我國肆虐爆發已接近8個月,政府到現在才憲報專門應對疫情衝擊的法案,許多撐不住的商家和小商販早就已經被壓垮,為此不得不說政府在這方面做得確實有點遲緩和姍姍來遲(相比其謠傳的“緊急狀態”就如此上心,實在應予於強力的譴責),但遲到總比沒到好,而且這一法案確實也包含了許多亡羊補牢的減緩措施,所以絕對有必要分享給各位讀友。

可根據現有法律保障權益

正因為如此,特地藉着本專欄的版位,與讀友們分享這一個幾乎包含各個層面、影響所有國民的法案,以讓大家能有進一步的了解,並在面對疫情衝擊時,可以根據現有的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也把衝擊減到最小,以渡過這一次的難關。

以下為大家簡短講解此法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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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法案雖在10月23日才憲報生效,但其生效時間將追溯至行動管制令(MCO)開始實行的3月18日,並有效至年杪12月31日,而且相關部長有權在生效時間完結前延長生效期限。

2.雖法案的生效時間獲得追溯到3月18日,但在這法令憲報生效前已展開的法律行動,將不受影響。換言之,在10月23日前展開的法律行動,依然有效且依舊進行。但在此日期之後,新的訴訟將受限於此法令的條文,即便訴訟內容發生日期是在法案生效前也一樣。

3.任何因《1988年傳染病預防及控制法令》(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Act 1988)頒布的對抗疫情措施(比如MCO)下,受到影響導致無法履行的合約責任的情況,被影響或遭受損失的一方將不可提起任何訴訟。此條文中的“合約”包含:建築、供應、專業服務、租賃、活動、旅遊或宗教事務相關的合約。舉個例子,若因為MCO導致簽署好的供應合同無法被執行,買貨方在此法令下不可提告。

4.於《1953年訴訟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53)下的6年訴訟限制(即民事案件自發生日期開始的6年內必須提告,否則就喪失提告權利),其期限將不計入3月18日到8月31日這段期間,並將被延長至12月31日。換言之,任何本來應在該段時間到期的民事訴訟案件的追訴期,將獲得延長至年尾。

5.在此法令的有效期限內,債主根據《1967年破產法令》(Insolvency Act 1967)針對欠債者所提出的破產申請,其最低申請數額將從原本的5萬令吉調高至10萬令吉。換句話說,在這段期限內,債主並不能針對10萬令吉以下的債務對欠債者提出破產申請。

文長所限,暫時就寫到這裡,下期再繼續講解這影響重大的法令。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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