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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沈可婷案件上訴程序解惑

備受全國矚目的新山蚊型腳車命案,在今年初因控方上訴得直,在高庭成功推翻了推事基於表面罪不成立,進而裁定被告沈可婷無罪釋放的判決,致使案件必須交回到推事庭審理,並進入辯方的抗辯環節,需要通過自辯及傳召證人的方式來證明己方無罪。

這裡就必須講解一下我國的刑事案審理程序:在警方完成調查將報告轉交給總檢察署後,總檢察署就有絕對的權力決定是否進行提告,若提告用何種條文提控,並委派主控官向法庭提出告訴。在案件進行的當兒,總檢察署也能夠隨時對提控條文進行替換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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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現此情況,即意味被告將不再面對任何控訴,因此法庭在別無選擇下,就只能針對此種情況作出“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意即非無罪釋放的裁決,意味着被告雖然此次被釋放,但在未來也還可針對同樣罪行被提控,決定權還是在總檢察署這裡。

不過在有些特例情況,法官或推事面對總檢察署撤控時,也會作出無罪釋放的判決。這代表未來控方不可再根據同樣罪行提控,被告將再無任何後顧之憂。出現這種情況通常因為案件審訊已進行到一半,法官為了公平起見防止主控官因無勝算而撤控,就會作出此種判決。

而若沒有出現上訴撤控情況,在經過過堂程序確保文件及證人都已經備妥了後,案件就會進入審訊環節,也就是一般在電視劇裡看到的盤問證人階段。在刑事案件裡,控方也就是主控官必須先證明嫌犯確實有罪,因此控方必須先傳喚己方的證人,這一個環節就叫“控方程序”。

任一方都有兩次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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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方完成舉證責任之後,法庭會針對控方程序進行第一次的裁決,判定控方所提呈的人證物證,是否足夠證明被告確實犯案,沒有任何的疑點存在。若有疑點或是任何可被質疑之處,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被告將會被宣判當庭無罪釋放。反之,則是表面罪成立。

表面罪成立之後,自此案件就進入第二個階段,即“辯方程序”了。自此案件進行翻轉,在被告已經表面罪成立(即是控方程序完成並成功證明確實犯罪)後,就必須由辯方來提呈對己方有利的人證物證,以為自己製造疑點抗辯脫罪了。

在辯方程序完成了之後,法官會進行多一次的判決,此次判決也就是最終判決,裁定被告到底屬於有罪還是無罪了。此外,任何法庭的判決,不管是針對控方程序而已的表面罪成立與否,還是最終在聆訊整個案子的最終裁決,任一方都有兩次上訴的權利,以盡量避免誤判的情況出現。

回到沈可婷的案件,對於網絡上充斥所謂“兩次被判無罪,所以不應再上訴”的觀點,其實是完全不正確的。只要了解上述提到的整個審訊程序,就可以明白事實並非如此。所謂的第一次被判無罪,其實是控方程序完成後的裁決,推事宣判表面罪不成立而已。

這一表面罪不成立的判決,在控方不服上訴到高庭之後已被推翻,因此案件才會再次回到推事庭以進入辯方程序,由此才會有今年5月的繼續審訊,由沈可婷這一方來提交證物及傳喚證人,並由推事庭進行最終判決。因此兩次被判無罪這一點明顯並非是事實。

這就是此案件的情況,篇幅所限,下次再與讀友分享此上訴決定的相關法理。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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