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翱翔天際】撤緊急法規 政府葫蘆裡賣什麼藥

首相署法律事務部長達基尤丁,在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國會特別會議第一日,就拋下一個讓舉國震驚、在野黨炸開了鍋的震撼彈,宣稱政府早在7月21日通過內閣決議,撤回了所有六條在緊急狀態下頒布的法規,這石破天驚的公告不止在國會掀起了多日爭論,更也讓輿論沸騰。

會產生如此巨大反應的緣由是因為政府這一宣佈有三大疏漏。第一,明顯是小圈子秘而不宣的決定,引人非議。如此重大、影響全民的決策,竟在落實了整整五日之後才公告天下,導致執法單位也不知此法已被撤回,依舊運用這些緊急法規來開出罰單及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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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符合法律規範。緊急狀態法規跟緊急狀態一樣,都是由國家元首通過憲報來頒布,既是如此,內閣又怎麼能夠單方面通過自身的議決,在沒有經過元首也沒有通過憲報的情況下,說撤回就撤回?這絕對是赤裸裸地違反既定法律的行為,屬於濫權範疇。

第三,出現本末倒置,政府失權的窘境。在緊急狀態之下,國家立法及行政機關(即國會及內閣)其實已經被擱置,而原本的內閣依舊能掌握和行使行政權,其實並非是如過往般經由國會授權(因已被擱置),其權力來源實是來自於緊急狀態下元首的委任。

那元首是如何進行委任的?總不能口頭上說了就算吧?正確答案就是通過頒布緊急狀態法規,將權力交於現行內閣。就在1月14日頒布的緊急法規第11條裡,明確地將聯邦行政權力授予內閣。那如果緊急條規已經被撤回,不正表示着政府已喪失了在緊急狀態下所能行使的權力嗎?

上述三項錯誤,任何一條都屬於致命性的錯誤,在任何一個正常民主國家,如果出現如此重大疏漏,政府都必須付出相應的責任甚至總辭,但在我國這個比較特殊的“偽”民主國家裡,民主素質不夠成熟、政客也不尊重法治民主原則,自然在絕大多數時候都不當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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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多鳥的高招

可即便如此,還是有個疑問盤旋在所有國民的頭上,即是標題中所言,如此重大且明顯的錯誤,為何政府竟會犯下,箇中原因到底是什麼,政府葫蘆裡賣的是什麼藥?

其實正如剛過去星期二的專欄文章中所說,這不過就只是政府為了避開國會投票(根據憲法,所有緊急法規需要交付國會通過否則失效),所做出的障眼法行為而已。障眼法指的是什麼?就是實際上並未發生,但卻通過各種手段讓大多數人都覺得已經發生了啊!

易言之,其實緊急法規還依然生效,不過是政府已經單方面決定要撤回而已。如此來看,上述三個大問題不是完全都不存在了嗎?因此達基尤丁的這一番說辭,說得好像法規已經失效,不過就是為了忽悠大眾,達到上述自身目的的手段而已。

為此,在國會裡即便野議員一再追擊,政府還是老神在在,聲明將會在下星期一才進行解答。星期一緊急狀態就已經結束,沒有獲得國會通過的法規也已經失效,在緊急狀態已不存在的情況下,現行內閣就無需緊急法規來獲得權力,這不是一石多鳥的高招嗎?

至於針對為何政府會宣稱已經撤除的抨擊,到時達基尤丁可是很容易就可以找到藉緊急法規口開脫啊,只要說當時自己的說辭指的是內閣的決議而已,並會以此來交付元首來決定和憲報,所以實際上這些法規還是生效的不就行了嗎?換句話說,是你們自己搞錯,詮釋錯誤 了呀!

高招,真是高招!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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