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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虹3子女撫養權案】慕加希:涉及立法種族宗教敏感性

(怡保24日訊)誠信黨副主席兼巴里文打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慕加希認為,羅秀虹3名未成年子女改教案錯綜複雜,因為不僅涉及對國家立法的詮釋,尚牽涉種族及宗教關系的敏感性。

他發文告表示,雖然此案件看似一個常見的監護權法律問題,然而數個伊斯蘭非政府組織有感擔憂,在法庭外挑起孩子改信伊斯蘭,將受到其母親的法律挑戰;此舉已營造不尋常的氛圍,對社會及政治造成影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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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擔憂雖有道理,但在這種情況下誇大其詞反會引起混亂,讓有心人士趁機制造種族之間的緊張關系。”

他指出,一些伊斯蘭非政府組織反映沒有捍衛伊斯蘭信仰(Aqidah Islam),如在此事件中保持沉默,是顯示穆斯林的懦弱,同時連貫巫裔的政治人物沒有採取行動捍衛伊斯蘭信仰。

他坦言,此案件隨著非穆斯林族群的反應而加劇延燒,直至檳州第二副首長拉瑪沙米及玻璃市宗教局拿督阿斯里之間,發生相互指控及訴訟事件。

他說,拉瑪沙米及阿斯里各自有影嚮力,雙方的追隨者也被卷入此場爭議性的風波中,可悲的是,父母離異導致孩子的情感壓力及福利,似乎已被此場鬥爭而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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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此宗未成年子女改教案已轉變為種族及宗教緊張關系的爭論。作為立法議員,他會試圖從國家法律框架的角度客觀看待這個問題,以及此事件對國家種族及宗教關系沖突的影嚮。

他認為,他有職責解決由細微差異所引起的種種爭議,導致這個問題被置於仇恨及敵意之上,同時破壞伊斯蘭的良好聲譽。

他強調,他寫此文告無意責怪任何一方,僅擔憂有人有意或無意趁機利用現況,借由言論及行動不分宗教及種族,在全國人民中激起仇恨情緒。”

他指出,他將在阿拉的許可下,依據三大主軸澄清數個重要事實,即是一些伊斯蘭非政府組織聲稱沒有捍衛伊斯蘭信仰的指控、司法沖突及事實,以及採取適當的政治行動。

他續說,對於第一個軸心,仿佛不與伊斯蘭非政府組織站於同一陣線的政黨,等同不捍衛伊斯蘭信仰的指控,是不實的指控,此舉僅會引發仇恨情緒。

他解釋,這是因為問題的根本是非伊斯蘭的配偶改教伊斯蘭,然後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進而引發法律問題及沖突。

他說,這種事實情況攸關重要,因為對伊斯蘭教法(Fiqah)及其詮釋、國家司法、種族及宗教間的關系,皆受到影嚮。持有不同觀點的各方在作出任何結論之前,必須先公平看待整體的影嚮。

“至於伊斯蘭教法(Fiqah)的詮釋,各伊斯蘭法學者(Fuqaha)的觀點也各不相同。因為在此情況下,古蘭經或聖行( Sunnah)中沒有明確闡明,現有情況的懲罰是什麼?”

他說,伊斯蘭法學者也是遵循伊斯蘭的普遍教義,有關普遍教義應放於整體伊斯蘭原則至上,以進行詳細的說明,如家庭制度中的人道、關愛及慈悲價值觀。

他續說,他們依據原始懲處分析情況,以及伊斯蘭法學者將伊斯蘭法的本旨融入家庭關系中,作為制定法律的指南,進而導致他們對孩子宗教地位持不同意見。

“證據表明,伊斯蘭教派的沙菲益(Syafie)、哈納菲(Hanafi)及罕百里(Hanbali),認為孩子的宗教地位,追隨其中一位信奉伊斯蘭的配偶。孩子們成為穆斯林,是基於孩子的母親或父親信奉伊斯蘭,他們在共同基礎上已接受伊斯蘭。”

然而,他說,在伊斯蘭教派的馬立克(Maliki)中,沒有規定未成年的兒童必須信奉伊斯蘭,甚至也沒限制未成年兒童的宗教地位,必須依據家族的宗教信仰。

他說,只有當未成年孩童的父親信奉伊斯蘭後,未成年孩童才會成為穆斯林。一些人也爭辯指,未成年孩童的宗教地位由孩子自行選擇,是跟隨母親或是父親,而不附加任何伊斯蘭條件。

“然而,穆斯林法學家教派(Mazahib)及伊斯蘭法學者(Fiqah)之間是沒有出現分歧(khilaf),對於涉及孩子撫養權或家庭事務(Hadhanah)、孩子的福利、道德、身心發展及情緒等,也是優先關註事項;若是任何一方,無論是父母或監護人無法滿足要求,將可作為撤銷掌管家庭事務的權利。”

他說,先知穆罕默德認為由孩子選擇跟隨那一方,並不是解決孩子宗教地位的最佳方式,因為最主要的問題是兒童福利問題,同時也需考慮兒童撫養的因素,即使其中一位照顧孩子的父母並非是來自穆斯林。

當代宗教司和在其他伊斯蘭國家實施的法律也認為應以孩子的福利為優先,不能規定孩子的其中一名父母信奉伊斯蘭,就作為自動擁有扶養權。同樣的,來自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阿里夫阿賽和來自沙地阿拉伯的賽阿都阿茲阿法贊也有同樣的看法。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給予法官權力去分析孩子給予非伊斯蘭母親所出現的好處,而在卡塔爾和科威特則沒有規定孩子的母親一定要信奉伊斯蘭。

從上述的伊斯蘭教學法可以看到,對於孩子的宗教身份的各種不同看法,包括因需要照顧孩子的福利而給予非伊斯蘭母親照顧,也意味著這些權威宗教司沒有維護年下孩子的聯結嗎?其實穆斯林知道在伊斯蘭教法里,給予了很重要的訊息,即我們沒有權力去指控他人沒有維護伊斯蘭,只因為在一件事情上持不同的意見。

在其中一名父母信奉伊斯蘭這件事情上,需要以更宏觀來看待,以維護種族、宗教和法律的和諧。要是沒有維護多元社會體系的和諧,情緒化的行為將會影嚮一個社會的和諧。聯邦憲法12(4)條款,在兒童的年齡和意願角度,與州的權力明顯出現分歧和矛盾。一些由伊斯蘭執政的州屬把9歲至10歲列為自由選擇宗教的年齡,但只要只中一名父母有意願讓孩子信奉伊斯蘭便符合。至於聯邦憲法則限制18歲以上及需獲得雙方父母的意願。

在政治課題上,我建議各方停止為這個問題出頭並專註於通過聯邦和州之間的法律和諧方法來穩定局勢。宗教部長應該扮演重要角色,即通過伊斯蘭教規和民事立法協調委員會來立刻審議和重新評估所做的決定及採取適當的協調方式。同時,可以登嘉樓和雪蘭莪為例子進行修正,以避免將來發生聯邦和州權力之間的沖突。

在 P. 拉瑪沙米和瑪查博士之間發生的沖突中,宗教部長應該採取政治方式充當調解員,以防止國家種族和宗教之間的仇恨蔓延。他在擔任部長期間,曾於2018年調解過2名領袖的沖突,以減少追隨者之間的緊張關系,並嘗試表現出伊斯蘭的慈悲在解決國家種族和宗教沖突方面的態度。

宗教部長和副部長應該避免發表公開聲明,以免讓大家看見他們對國家法律和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不一致,他們應發揮國家行政部門的作用來處理國家政策和立法事務,而不是依靠情緒。

各政黨也不必互相競爭以證明他們比其他人更有資格為這宗案件辯護,他們必須找出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並通過維護種族之間和諧的方式來安撫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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