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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太陽能弊案】上訴庭諭令3工作日內 須提供斯里南委任狀

(布城8日訊)上訴庭指示負責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砂拉越鄉區學校索賄及收賄案的檢控團,在3個工作日之內,向羅斯瑪律師團隊提供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受委為此案主控官的委任狀副本。

以拿督蘇拉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獲知,斯里南的委任狀志期是2020年7月8日,並由現任總檢察長丹斯里依德魯斯簽署。換言之,斯里南的委任狀並非由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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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末阿克南副檢察司解釋,雖然斯里南的委任狀是在2020年7月8日才發出,但委任狀清楚闡明,斯里南的受委是從案件一開始領導檢控團,直至案件結束。

案件一開始領導檢控團

蘇拉雅提到,若委任狀是採用追溯日期方式,應清楚標明日期,而非只闡明斯里南的委任是從案件一開始生效。

為解決上述爭議,她隨後指示答辯方向上訴方提供斯里南的委任狀副本,她也答應答辯方要求,即答辯方可先遮蔽委任狀上其它案件詳情,僅出示與此案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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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要答辯方在今天起的3個工作天內,向上訴方提供委任狀副本。換言之,答辯方須在下周一前提供副本。

“在答辯方向上訴方提供委任狀後,上訴方可決定是否要在高庭採取下一步行動。”

羅斯瑪是在去年8月5日入稟高庭,要求檢視哥巴斯里受委擔任其案主控官的委任狀;高庭在去年8月19日,駁回有關申請。羅斯瑪則不滿判決,隨後提出上訴。

其律師團由拿督加吉星領導。聆審此案的上訴庭另2名法官是拿督卡紮里和拿督阿布巴卡再益斯。

在此之前,阿末阿克南解釋,因斯里南的委任狀上有注明其它案件,因此無法出示給羅斯瑪的律師團隊,僅能向法庭出示。

蘇拉雅則指出,既然阿末阿克南願意向法庭出示有關委任狀,她要求加吉星承諾,如果上訴庭三司對斯里南的委任狀感滿意,加上委任狀上的資料都符合加吉星提出的要求,那要求斯里南出示委任狀的申請將到此為止;否則,加吉星可繼續上訴。

對此,加吉星並未作出任何承諾,同時,加吉星也提出出3項要求,如。

一、斯里南的委任狀須是在羅斯瑪被控前發出,即委任狀須在2018年11月15日前發出。

二、斯里南的委任狀須由湯姆斯(時任總檢察長)簽署。

三、斯里南的委任狀須寫有此案名字,即砂拉越鄉區369所學校的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案。

上訴庭三司在檢視有關委任狀後回應說,無法符合加吉星提出的2項要求,即斯里南的委任狀不是在2018年11月15日或之前發出,且並不是由湯姆斯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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