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選戰

【罰款2千元失資格】 馬新社整理2案例 厘清法庭國會權限

(吉隆坡29日訊)人民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昨天因被判侮辱警察罪成罰款2000令吉而遭選舉官否決其提名資格,再次掀起“2000令吉罰款是否有資格競選?”的爭議。馬新社為此整理過去數宗有關議員因庭案與罰款,而險些或喪失議員資格的案例,以厘清法庭、國會及選委會在這些個案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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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選舉委員委會援引的《聯邦憲法》48(1)(e)條款,指任何一方若被法庭判處坐牢不少過1年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且沒有得到特赦情況下,將自動喪失競選國會議員資格。

罰款“不少于”2000令吉是否涵蓋2000令吉眾說紛紜,不過,根據1975年的案例,民主行動黨前萬里望區國會議員范俊登當年1月因在《火箭報》刊載一篇文章被認為觸犯《煽動法令》,導致身為主編的他被判煽動罪成,罰款2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令他失去出任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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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於2010年6月17日被已故資深律師兼時任行動黨主席的卡巴星引用,因為當時蔡添強被控咬傷警員罪成,陷入同樣的爭議。

根據報道,吉隆坡高庭法官加沙里查當時維持蔡添強被控咬傷警員罪成的決定,但把原判坐牢6個月及罰款3000令吉減刑至罰款2000令吉,避免議席懸空需要補選。

當時,媒體也引述卡巴星的談話,指雖然蔡添強上訴獲得減刑,但依然無法保證其議員資格,因為憲法條款所指的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其實也包括2000令吉。

盡管如此,卡巴星認為,法官的意願與議席是否懸空無關;不過,如果法官堅持以上述條款作出判決,則議席將宣告騰空,下議院議長也無權針對法庭的判決作出任何決定,也不能辯論法庭的判決。

另外,媒體當時也引述律師公會前主席楊映波的談話,指“不少于”2000令吉定義是包括2000令吉,這在法律與憲法上是不用置疑的。

除了范俊登和蔡添強的兩宗個案,前沙巴州首席部長拜林於1991年被控貪污,并於1994年1月17日被判罪成罰款1800令吉,逃過喪失議員資格的噩運。

在爭議出現後,當時的選委會及國會只能依據法庭裁決,避免補選勞民傷財。

隨著蔡添強提名資格被否決后,選委會也聲明,蔡添強依然可以行使本身的權利通過法庭提出選舉訴訟,以定奪選舉官拒絕其提名的有效性,選委會也將遵循法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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