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SRC洗錢案審判】 納吉7控狀表罪成立 嚇到

(吉隆坡11日訊)高庭今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總共4200萬令吉的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的7項控狀皆表罪成立,這也意味著納吉需要出庭自辯。

Advertisement

66歲的納吉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在這場被喻為“世紀審訊”,納吉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

案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擇定自辯階段的審訊在12月3日至4日,以及9日至19日進行。

ADVERTISEMENT

納茲蘭在今早10時36分開庭後,用了大約1個小時念出判詞。他說,總結而言,在控方舉證階段結束時向法庭提呈的所有證據進行最大程度的評估後,包括對控方證人的公信力的評估,以及控方證據的推論,控方成功地提出可靠的證據,證明了控狀中所提出的濫用職權、失信和洗錢罪的每一個基本要素。

他指出,如果被告沒有反駁或無法解釋,他將會被定罪。

“因此,針對被告面對的一項濫權、3項失信和3項洗錢指控,每項的表面證據成立,這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80條文的要求,因此,我現在裁定被告必須就所有7項指控進行自辯。”

針對濫權控狀,納茲蘭指出,在SRC國際公司於2011年從退休基金局(KWAP)獲得兩筆總共40億令吉的貸款,作為首相和財政部長的被告(納吉)是一名公職人員,他發揮了作用。

他說,被告在2011年2012年的內閣會議上批準KWAP提供貸款給SRC公司,如果沒有政府擔保,KWAP的貸款將不會獲得批準,如果被告當時不是首相或財政部長,也將無法提前發放貸款給SRC。

參與控制SRC涉私人利益

他說,部分貸款之後流入了被告在大馬銀行的私人賬戶,雖然被告對此感到驚訝,但沒有針對銀行疏忽指示任何人報警或採取法律行動。

“被告行使了相當大的權力,在SRC公司的備忘錄及章程中納入了第117條文(成為公司的名譽顧問)進而牢控了SRC。”

他指出,總的來看,被告這種參與是非同尋常的,說明了涉及被告的私人和個人利益,這已證明了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條下闡明的利益。

他說,被告在SRC公司的個人利益可見於2011年1月SRC的成立時劃下了其計劃的背景,被告的濫權行為,最終令4200萬令吉資金轉入到他的AmBank銀行帳戶中。

他指出,前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曾試圖干預,但遭到被告的阻撓。

他說,這些都是被告要反駁的證據,他發現被告以權謀私的事實已得到證明,因此宣判其濫權的表面證據成立。

證據顯示納吉是影子董事

在3項刑事失信控狀方面,納茲蘭說,根據全部證據來看,可以將被告視為SRC公司的“影子董事”,而且在納吉的指示下,從第一筆貸款中的18億令吉款項被轉移到兩家海外銀行。

他說,被告作為時任首相,他是SRC公司的名譽顧問,在SRC公司具有巨大影嚮力,包括有權罷免董事,而且董事都必須尋求他的批準,所以雖然SRC是私人公司,但被告對SRC公司的控制是巨大和“壓倒性”的。他指出,公司章程增加第117條文改變了SRC公司的架構,因為這令被告完全控制了該公司。

他說,從Gandingan Mentari流入Ihsan Perdana(簡稱IPSB),再流入被告賬戶的資金存在不當行為的要素。Gandingan Mentari和IPSB是SRC的子公司。

他說,證人之一,即前一馬人民基金會首席執行員官Ung Su Ling供稱,她是被告的已故前機要秘書拿督阿茲林指示下,將資金轉移到被告的賬戶。

他說,SRC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莎是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資金,流到被告賬戶的聯系,被告用這筆資金簽發15張支票以用於各種用途,包括被告的信用卡債務。

他說,辯方稱這筆資金來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說法是無法被理解的,因為這筆錢早已被使用,因此,他裁定被告面對的3項失信控狀皆表罪成立。

納茲蘭說,至於在3項洗黑錢控狀方面,在此案中,非法活動指的就是失信罪,在這種情況下,已證明上游犯罪,而該筆4200萬令吉資金是從非法活動得來的。

他說,資金已從SRC轉移出去,這筆資金的轉移構成失信罪,而流入納吉賬戶的4200萬令吉可以說是非法活動的結果。

此前,控辯雙方曾在陳詞時,對於吉涉及的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控狀,是否需要先行證明“上游犯罪”持有不同意見。

納茲蘭說,根據上述的論據,控方已成功證明了被告濫權、失信和洗黑錢,被告所有的7項控狀皆表罪成立。

法庭內爆滿

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是於今早上9點48分開放讓公眾和媒體進入等候,所有人必須先通過安檢才獲準入內。

法庭內坐無虛席,遲來者甚至沒有位子坐,納吉於10點10分進了庭內後,先與支持者握手後坐在公眾席與他們聊天,心情似乎相當輕松方;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里和國大黨署理主席沙瓦勒南等有到場聲援納吉。

納吉聞判後一臉木然,坐在被告欄後的其女兒諾雅娜神色凝重,輕拍父親的肩膀給於安慰。

納吉須自辯才下判 至少3次機會證明清白

吉隆坡高庭雖然裁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SRC案的7項濫權、失信和洗錢罪名的表罪全部成立;惟法庭還須經納吉出庭自辯後才下判,而納吉則仍有至少3次的機會,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隨著法庭判決納吉表罪成立後,納吉緊接下來需在審訊中提出本身抗辯,其律師團隊也會傳召辯方證人上庭供證。

法官納茲蘭之前擇定,聆審將在12月3日開始一直到12月19日為期10天,12月22日和23日則是結案陳詞。

若高庭法官屆時宣判納吉罪成,納吉還可上訴至上訴庭;一旦高庭宣判無罪,納吉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上訴庭。

若上訴庭維持納吉有罪的判決,他則有權到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若宣判納吉無罪,納吉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將是最後的審判階段,若納吉依舊是被判有罪,將依據其罪行判決監禁或罰款;期間,納吉尚可要求國家元首給予特赦(如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安華雞姦案在2018年被特赦的情況),但在元首給予特赦之前,納吉需執行坐牢刑罰。

一旦最終聯邦法院判決納吉是無罪的,他將獲釋放,控狀也會被撤銷。

納吉聽完判決返家拒訪 

納吉在法院聽完判決後,立即返回他位於大使路的住家,他中午12時40分抵達住家後就未離開過住所。

記者曾試著通過住家外的守衛代為傳話,要求一個採訪納吉的機會但被守衛拒絕,無功而返。

洛曼:有利證人未傳召

巫統最高理事拿督洛曼今日在大使路法庭外受訪聲稱SRC案件開審至今,對納吉有利的證人皆未被傳召供證,他不排除這是因為首相敦馬哈迪的介入,否則此案不會發展成今天,反而會在早前被撤銷。

洛曼說,他此趟不是為聽裁決而來,因為結果他早已經知道。

他指出,從控方證人的供詞已經揭露所有事情都是劉特佐指示,而批準匯款及匯款人分別是潔蒂和聶法依沙,但至今天為止,這3人都沒有被傳召供證。

女兒陪同納吉抵法庭  支持者高呼Bossku

納吉今早8時49分身穿黑色西裝並結上橙色領帶,在一襲橙色馬來裝的女兒諾雅娜陪同下抵達法庭。

納吉的出現引起現場一陣騷動,不僅大批媒體爭相拍攝,他的支持者也一擁而上,高呼“BOSSKU”簇擁他步入法庭大廳。

除了風雨不改的支持者之外,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里和國大黨署理主席沙瓦勒南也到場聲援。

納吉在中午12時30分步出法庭時受到支持者熱烈歡迎,他們高喊“復興納吉”(Hidup Najib)、“堅持對抗”(Tetap lawan)、“湯米退下”(Undur Tommy)及“毀滅殘暴”(Hancur Kezaliman)等等口號,同時也抓緊機會上前慰問納吉,而納吉雖然笑臉迎人,卻看似心情凝重。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