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洗錢案審判】失信 洗錢 濫權表罪成立 納吉須出庭自辯

(吉隆坡11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7項涉及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案的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及3項洗黑錢控狀全部表罪成立,納吉需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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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此案的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於今早在吉隆坡第3刑事高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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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是於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因此案分別被控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及3項洗黑錢罪名的共7項控狀。

 

根據控狀,納吉被指於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間,犯下上述7項罪行。

 

此案於今年4月3日開審,經過57天審訊及控方傳召57名證人後,控方在8月27日宣布完成舉證工作。

 

莫哈末納茲蘭當時諭令,若納吉被判表罪成立,需在12月3日開始出庭自辯;法官當時擇定12月3和4日、9至12日以及16至19日為此案被告的自辯階段。

 

66歲的納吉從2009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是我國首名被控的前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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