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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上訴聆審】 批准SRC公司獲擔保會議 沙菲宜:是集體決定

(布城27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在批準SRC公司獲得政府擔保的內閣會議中,納吉只是該會議中的“第一人”(the first among equals),而內閣當時所作出的決定,是集體決定,而非納吉的個人決定,也不存在個人利益。

納吉涉及SRC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聆審今日進入第13天,由上訴方(辯方)開始回複陳詞。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在去年7月28日裁定納吉的7項控狀罪名成立,納吉在去年7月30日針對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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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莫哈末納茲蘭在高庭判決時指出,納吉參與批準政府擔保的內閣會議,促使SRC獲得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40億令吉貸款,導致納吉有權限獲得該公司更大筆的資金,包括在2014年杪及2015年初匯入其銀行賬戶的4200萬令吉。

沙菲宜今日回複答辯方(控方)的陳詞時指出,納吉在此案中面對的濫權控狀是錯誤及不合法的。

沙菲宜引述案例,指在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下,濫用職權獲取利益涵蓋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元素;犯罪意圖是指在有意的情況下,濫用職權。

他說,至於“腐敗”的含義,是指出於感覺和邪惡的意圖去犯下錯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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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當一個人“接受”或“獲取”有關的利益,這就構成了反貪會法令第16條文(索賄)及第17條文(企圖行賄)下的罪行。

他說,當一個人“為了利益”而濫用職權,那就構成了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下的罪行。

沙菲宜說,在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下的罪行,必須有證據證明納吉所作出的決定(批準政府擔保)和企圖獲取的利益,兩者之間存在聯系。

在上周的聆審,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陳詞時指出,納吉與SRC之間存在真正的關聯,這從後者指示如何使用SRC資金的時,顯而易見。

沙菲宜回覆陳詞時指出,納吉在參與上述批準政府擔保的內閣會議時,並不存在個人或金錢利益。

他說,從整體的證據來看,4200萬令吉的資金流動是一項更大的計劃,由那些在逃的通緝犯和無法追蹤的人士,所犯下的罪行。

納吉在此案面對7項控狀,其中1項是納吉被指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在布城首相辦公室,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涉嫌濫用職權接受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公司,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23條文(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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