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案】控辯方陳詞攻防戰 筆跡專家是否供證明裁決

(吉隆坡21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是否應讓澳洲筆跡鑑定專家出庭供證,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認為這會妨礙公平審判,惟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卻認為,不允許澳洲筆跡鑑定專家出庭對納吉有欠公平,因此,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定在明日做出裁決。
SRC案的審訊進人第13天被告自辯階段,週二繼續針對讓辯方申請澳洲筆跡鑑定專家出庭供證一事,進行口頭陳詞。
希旦峇蘭聲稱,根本不需要傳召筆跡鑑定專家出庭供證,因為有關文件和簽名被偽造的課題並不存在。
控方指簽名被偽造課題不存在
他指出,只有納吉可確定有關簽名是不是他的,而納吉早前承認這是他的簽名,現階段卻又改變立場。
他提及,在控方舉證階段的57天審訊期間,辯方和被告從沒提出相關文件和簽名被偽造的質疑,只是提出文件屬影印本問題。
他強調,控方在審訊過程中也毫無保留坦誠一切,並非與辯方大玩遊戲,而且控方從來沒有不給被告機會對有關文件和簽名提出異議。
希旦峇蘭表明,沒將它們逼到牆角,所有牌都攤在桌上,我們不是在這裡玩撲克牌,司法不是遊戲。
他也指控,辯方對審訊沒有對策,所以不放過任何機會,而辯方提出此申請是在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有權為辯護取得任何證據,但是有限度的,若允許此申請,將造成審判不公。”
希旦峇蘭聲稱,在被告被判表面罪名成立之前的控方舉證階段,當控方的重要證人,即SRC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在法庭上鑑別文件的簽名屬於納吉時,辯方並沒質疑是偽造的。
他也說,哈威德吉星在交叉盤問依斯密時表示他認得納吉簽名,因為他在出任朝聖基金局主席時,曾接獲過納吉簽署的指示信。當時,辯方並沒在這最佳時機質疑或挑戰依斯密的證詞。
他提及,控方在書面陳詞中指,若辯方對控方證人供詞的真實性或可疑性存疑,就應在交叉盤問時就爭議供詞進行盤問,並由法庭來評估。
“相關的爭議文件在審訊開始前已提交,因此須遵守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62條文,因為爭議文件是辯方此次申請的主要內容。”
“若辯方覺得有必要提交附加文件,則可在控方舉證階段結束前增加文件。我們認為,公正的程序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可少的關鍵部分,以確保公平公正結果。”
控方要求納吉確認簽名 沒說明文件是否正本
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陳詞時表示,控方在盤問納吉時向納吉出示相關文件,要求納吉確認文件上的簽名,但控方並沒具體說明文件屬正本或副本。
他說,並沒直接證據證明文件的簽名屬於納吉,更何況文件是傳真及副本文件。控方一開始便知需鑑定文件的真偽。
他聲稱,此前,控方第42名證人SRC國際公司前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供證時同意他的說法,即2014至2015年期間的17份“即時資金和證券電子轉賬系統(RENTAS )”指示文件,他在紙本上的簽名和掃描版的簽名截然不同。
蘇博雅欣當時同意律師說法,他沒在紙本文件上簽名,紙本文件上的簽名可能是偽造的,而17份掃描版本文件上的簽名一致,不排除是被“複製和粘貼”到文件上。
沙菲宜指出,辯方當時也在庭上證明,17個簽名可被偽造。如果法庭不允許傳召澳洲筆跡鑑定專家,這對其當事人納吉並不公平。
他強調,納吉作為一名外行人,也不是律師,當控方向他出示相關文件確認簽名,他說簽名看似本身簽名,有何之錯。
“即使法庭允許傳召澳洲筆跡鑑定專家出庭供證,也不會拖延審訊,但讓筆跡鑑定專家出庭理應是控方的責任。”
法官明裁決
另一方面,哈威德吉星提及,法庭應允許澳洲的筆跡專家鑑定納吉在文件上的簽名,因為該證據的實際權重只有在自辯階段結束時才可確定。
他表示,控方在舉證階段並沒提供所有資訊給辯方,他主張這是因控方知曉需鑑定專家上庭將影響控方的案件。
“控方沒在舉證階段傳召筆跡鑑定專家供證,是因為這將對控方不利。若有證據來源或任何證人可指證納吉簽署文件,便無需鑑定專家出庭鑑定。”
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說,將在明天作出裁決。
允為第二筆20億貸款提供擔保
納吉表示,雖然SRC公司沒取得實質性進展,但他同意政府為第二筆20億令吉的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貸款提供政府擔保。
希旦峇蘭出示SRC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在2012年1月9日致納吉的信函,內容是有關SRC為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尋求政府擔保。納吉認同,他原則上同意提供政府擔保,他也同意希旦所問,政府提供擔保的前提,是否SRC要取得良好進展。
納吉說,有跡象顯示,SRC正探討投資能源領域,如煤炭等,而SRC需額外的資金確保投資能落實。
他也同意,若SRC成功讓我國在電力領域更獨立,這會是他政治生涯其中一項傳奇。
“SRC成立7年期間沒和該公司董事會面,是因為信任SRC董事會。”
針對希旦提到當時SRC沒實質表現,納吉回應,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會撤換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
納吉也同意希旦主張,雖然撤換首席執行員,但他依然擔任董事職。他也認同,SRC或許不曾落實任何提出的CSR計劃。
SRC事務經財政部長機構
納吉表明,整體而言,SRC所有的事務會經財政部長機構,但某些事會直接向他匯報。
他也否認,他急於在2012年2月3日簽署一份建議草案,將SRC公司置於財政部長機構的管轄下。
希旦指由於納吉在SRC的個人利益,因此即使SRC沒向KWAP申請第二筆貸款,SRC依然會獲政府擔保;惟納吉並不同意。
希旦峇蘭揶揄SRC最大的成就是將36億令吉匯入瑞士銀行,納吉同樣不認同。
他也針對財政部備忘錄盤問納吉時聲稱,時任第二財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說他在接受反貪會調查時才看到有關備忘錄,因此主張有關備忘錄並沒通過阿末胡斯尼,因納吉不願後者調查SRC及1MDB。
他也主張納吉不希望胡斯尼接觸SRC的財務事項,想讓後者置身事外,納吉也不同意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