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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指時任首相納吉是大老闆 證人批貸款或受影響

(吉隆坡10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洗錢案,周一進入第21天的審訊。第38名證人─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前首席執行員拿督阿茜安聲稱,時任首相兼財政部長納吉是她的“大老板”,所以她不否認在審批SRC的貸款申請過程中,會有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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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SRC公司在誌期2011年6月3日申請39億5000萬令吉貸款信函中,有納吉的親筆標注一事,她則表明,這在法律上非強制性,但有關信函中的標注來自納吉,是掌管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人,所以她稱他為“大老板”,也不否認對事件有一定程度影響。

她在5月28日供證時提到,納吉的特別官員阿茲林於2011年6月約她在一間酒店大廳會晤,並交給她SRC公司申請39億5000萬令吉貸款信函,里面有納吉親筆標注“我同意這項建議”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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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的首席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則在盤問時,試圖向阿茜安確定,她口中所謂的影響是否來自她的“自我誘導”(self induced)。

阿茜安聲稱,她作為時任公務員退休基金局首席執行員,有責任保護該局的利益,確保不會在投資中蒙受損失,而她所提及的影響是在貸款過程的協調方面。

“不論是什麼影響和怎樣判斷,我絕不做出一些違反法令的行為。”

兩人在庭上的對答如下:

沙菲宜:所謂的影響,如果真有發生,是自我誘導嗎?

阿茜安:你是問我的意見嗎?

沙菲宜:不是。

阿茜安:我是否被迫或受影響,我是回應之前的問題。

沙菲宜:我會問得非常細節,你說有影響力,那是你自己誘導的嗎?

阿茜安:我不認為在上司提出這樣的要求時,會有奇怪的反應。

沙菲宜:你說他是你的“大老板”?

阿茜安:我是這樣說的。

沙菲宜:那是因為職位的結構嗎?

阿茜安:是的。

SRC公司前董事會主席  不滿聶法依法管理離職

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第39名證人,即SRC公司前董事會主席丹斯里依斯密依斯邁說,他在2014年8月15日已離職,原因是他不認同該公司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法的管理,特別是在處理財務和賬戶的方式。

他在副檢察司拿督依薩尤索夫的盤問下說,納吉是SRC公司的名譽顧問,日常運作則由兼任董事經理的聶法依沙全權負責。

他表示,他是在2014年5月6日提交辭呈,並於8月15日正式離職;而在5月至8月期間,他並沒執行職務。

他是在納吉委任下,於2009年開始出任財政部長機構下的一馬公司(1MDB)非執行董事,並於2011年8月1日與其他4人被納吉任命為SRC公司董事和董事會主席。其他4人是拿督蘇博耶辛、拿督仄阿都拉、拿督沙魯阿茲拉和聶法依沙。

依斯密依斯邁指出,他辭職是因為不認同聶法依沙的管理,他會向董事會提交所有類型的投資文件,以便董事會作出決策和SRC公司對每一項目采取後續行動。

他解釋,聶法依沙是SRC公司董事會與納吉間的唯一聯系,所以,任何事項若需取得納吉的意見,或任何討論和決定要向納吉給予匯報,都需通過聶法依沙作為傳達。

他曾提出SRC公司日常運作的管理問題,聶法依沙總是回應說,有關問題已被討論和獲政府批準;在他看來,對方提到的政府應是指納吉。

他清楚知道,納吉有權裁退他,並有絕對權力委任和裁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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