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案】反貪會建議“刑事挪用”控納吉 祖基菲里感震驚

(吉隆坡10日訊)時任副檢察司祖基菲里阿末聲稱,反貪會在2015年12月31日向總檢察署提呈兩份SRC案調查報告中,建議援引刑事法典第403條文的“刑事挪用”(criminal misappropriation)罪名控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時,他感震驚。
他提到,反貪會在兩度提呈的調查報告中,都不能證明納吉對流入其個人戶頭4200萬令吉知情,及納吉把該筆款項轉進其戶頭。
祖基菲里是在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14日出任反貪會主席。他是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第17名證人,此案已進入第32天自辯環節。
不能證明對資金流入知情
他在首席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引導下供證時表示,反貪會提呈給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有關26億令吉“捐款”和SRC公司4200萬令吉案的3份調查報告,據阿班迪於2016年1月18日發出的媒體聲明,反貪會的調查報告在當日被退回。
他認為,反貪會向證人所錄取的口供,包括SRC董事經理兼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SRC非執行董事拿督蘇柏、納吉等,已證實26億令吉是一筆捐款;反貪會在之前(2015年8月)也發文告證實,匯入納吉戶頭的26億令吉是捐款。
加上他2015年11月28日隨反貪會官員到沙,也確認4封是由沙地王子沙勿阿都拉阿茲發出的捐款信函,對他而言,案件已關檔。
他指出,反貪會之後重新提呈調查報告,他和阿班迪研究後發現,兩個核心問題依然沒答案,即沒證據和證人的證詞證明是納吉下令和知情的,所以阿班迪決定把兩宗案件定調為“無須進一步行動”(NFA),意味著兩案件結案。
他不確定總檢察長退回調查報告給反貪會後,後者採取什麼相應行動,他記得反貪會有要求總檢察長檢討決定。
他和阿班迪一致認為,反貪會的調查報告已是完整的,內容附上證人口供足以讓他和阿班迪做決定,只是至今仍在逃的富商劉特佐的口供不太可信。
任何案件沒錄供不能提控
對於沙菲宜詢問2015年7月,時任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向1MDB案調查特工隊建議
提控納吉的問題,祖基菲里根據他在商業罪案的經驗表示,任何案件,在沒錄取口供的情況下,不能對某人進行提控,因為口供是必須的,以便證明有關控狀的本質。
他說,當他聽到拉惹哥巴助理總監說,阿布卡欣在會議上向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幹尼建議提控納吉時,他感震驚。
沙菲宜詢問祖基菲里,在2015年7月份,納吉是否已接受有關當局錄取口供?後者表示還沒有。有關當局當時也未向聶法依沙、劉特佐、蘇博、沙地王子沙勿阿都拉阿茲及陳金龍錄取口供。
沙菲宜接著問為什麼不能提控,祖基菲里回答說,因為沒有錄取重要的供詞,在SRC案件,如聶法依沙和拿督蘇博都是重要的證人。
祖基菲里阿末提及,他在2015年10月中旬接獲總檢察長指示,以協助反貪會向聶法依沙(SRC時任首席執行員)錄取口供。
當時他是副檢察司,和菲特里以及其他的反貪會官員,前往印尼雅加達向聶依沙錄取口供。當時,反貪會已向聶法依沙發出通緝令。
“但聶法依沙害怕被捕,通過律師希爾瓦穆凱要求被視為是獨立單位的總檢察署的代表在場安撫,希望獲保證不會被反貪會逮捕。”
聶法依沙錄供前夕入院
“他(聶法依沙)看起來很害怕,在錄取口供的前一晚入院了。我和反貪會的阿占峇基前往醫院探望他,隔天他出院接受反貪會查案官羅斯里錄口供。”
祖基菲里說,他從雅加達回來後就不再涉及此事,直到2015年11月28日,被時任總檢察長指示前往沙地利雅得,確認4封由沙地王子沙勿阿都拉阿茲發出的捐款信函的真實性。4封信函分別是志期2011至2014年期間,闡明向納吉提供數額為1億美元、3億7500萬美元、8億美元和5000萬英鎊的捐款。
他聲稱,抵達當地時獲沙地政府得迎接和安排住宿,隨行的還有菲特里(時任反洗黑錢組主任)、納沙魯丁(反貪會官員)以及哈法斯,提早抵達沙地的阿占巴基(時任反貪會副主席)28日和他們會合。他們隔天一行人前往沙地皇宮,向沙地王子沙勿阿都拉阿茲錄取口供。
證人:納吉指示索戶頭結單
納吉的前首席私人秘書丹斯里蘇克里沙烈提到,納吉在2016年2月26日指示他聯絡時任副檢察司拿督祖基菲里阿末,索取其(納吉)銀行戶頭的結單。
他是本案第16名辯方證人。他接受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交叉盤問時表示,納吉在2016年2月26日下達指示時,他看到納吉手中持有一份資金流向圖,與前總檢察長阿班迪2016年記者會上展示的資金流向圖類似。
阿班迪於2016年1月26日在總檢察署召開的記者會上宣布納吉清白,而26億令吉“捐款”和SRC公司案將會結案。
第17名辯方證人祖基菲里阿末供證時說,他在2016年案件了結後,在納吉要求下,把有關結單交給納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