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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控1MDB洗錢濫權案】經理:納吉發信銀行 25萬以下交易免確認

(吉隆坡8日訊)大馬銀行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迪威確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戶頭號為“211-202-200969-4”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開設於2011年1月13日,而納吉也是此戶頭支票發出的唯一簽署人。

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今日續審。烏瑪迪威是第37名控方證人,他今日在主控官娜茲瓦副檢察司的引導下供證時,確認納吉在大馬伊斯蘭銀行開設的5個銀行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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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個戶頭分別是戶頭號“211-002-009048-1”(2011年1月18日開設)以及戶頭號“211-202-200969-4”(2011年1月13日開設),這兩個戶頭在2013年8月30日關閉。

支持者聚集法庭外,向車內的前首相納吉揮手。

另3個則是在2013年7月31日開設的“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以及“211-202-201190-6”戶頭。這3個戶頭在2015年3月9日關閉。

烏瑪迪威指出,在“211-002-009048-1”以及“211-202-200969-4”戶頭關閉後,納吉指示銀行將剩餘的1.5億令吉轉移至AmPrivate Banking-1MY戶頭,也就是“211-202-201188-0”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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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1243萬6711令吉87仙也轉移至“211-202-201188-0”戶頭。”

此外,烏瑪迪威也確認志期2011年3月10日,由納吉發給大馬伊斯蘭銀行拉惹朱蘭路分行的信函。

授權聶法依沙簽支票

“(這信函)確認納吉委任聶法依沙(1MDB前首席投資總監)作為戶頭’211-002-009048-1’以’211-202-200969-4’的授權簽署人,以及允許聶法依沙查詢戶頭狀態、結單詳情、賬戶餘額,以及對涉及超過25萬令吉的支票進行確認。”

她說,這意味戶頭發出的支票數額超過25萬令吉,銀行則需要得到聶法依沙的確認;而數額不超過25萬令吉的支票,銀行可以繼續交易,無需獲得納吉或聶法依沙的確認。”

此外,她也進一步確認一份志期2016年8月26日,由納吉發給大馬伊斯蘭銀行分行經理的信。

“這封信證實納吉已委任聶法依沙作為’211-202-201188-0’、’211-202-201189-8’以及’211-202-201190-6’戶頭的授權人,允許聶法依沙給予銀行書面指示,以發出銀行匯票或本票。”

此外,烏瑪迪威確認志期2011年2月24日,戶頭號為211-202-200969-4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結單,顯示在2011年2月24日,有3044萬9929令吉97仙匯入納吉的銀行戶頭。

她也確認志期2011年6月14日,戶頭號為211-202-200969-4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結單,顯示在2011年6月14日,有3017萬9909令吉46仙匯入這個戶頭。

她也說,戶頭持有人(納吉)需對戶頭的交易負責。

此案將於下週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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