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世紀審訊】 納吉:非聽我命令批貸 無權推翻KWAP決定

(吉隆坡3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告訴法庭,盡管身兼首相及財政部長職,但他無法推翻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投資小組的決定,因為他並不擁有淩駕該局的權力。

Advertisement

 

他於今日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第16天自辯時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於2011年只批準20億令吉貸款,而不是SRC公司所申請的39億5000萬令吉,已證明該局並未聽命令於他。

ADVERTISEMENT

 

針對辯方律師法漢在交叉盤問,詢及他之前接受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盤問時稱“SRC公司致函他,而不是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申請貸款39萬5000令吉,是因為SRC公司可能想走捷徑,以便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能批準此申請”是什麼意思時,納吉說,他的意思是,此舉將會開始考慮SRC公司申請貸款的過程。

 

只能要求KWAP考慮申請

 

“我只能要求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考慮SRC公司的申請,可是,這不代表我的權力淩駕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投資小組之上。”

 

納吉聲稱,他心知肚明,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投資小組在法律上有作出決定的絕對權力,而他期望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根據SRC公司的自身條件作出判斷。

 

“如果我沒有記錯,財政部前秘書長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前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茲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是根據這一點來做決定,同時是在沒有承受任何壓力下批準貸款。”

 

沒指示加速批貸

 

有關SRC公司為第一筆貸款而於2011年8月12日向財政部申請的政府擔保,財政部於8月15日就備妥內閣建議書及提呈給內閣尋求批準,納吉說,他在SRC公司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申請貸款時,不曾發出具體的指示及具體指示任何人以加速批準貸款。

 

“我只發出一般指示,而這是正常的程序。”

 

他說,內閣建議書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於很短的時間內準備好,重要是內容是否足以讓內閣作出決定,在SRC公司個案,他相信有關內容足以讓內閣做出決定。

 

針對納吉之前供證時曾提到,在提供政府擔保前,必須先提呈內閣尋求批準的問題,納吉闡明,在提供政府擔保方面,政府的意願是在決策上提高透明度,以便內閣可以掌握政府可能要承擔的“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情況。

 

沒事先預定批準擔保

 

“政府認為,讓全部內閣成員參與決策是比較明智的,以便他們可以自由發表意見。”

 

辯方律師法漢在進行交叉盤問時,要求納吉對控方的主張,即內閣在開會之前已事先預定要批準為SRC公司的40億令吉貸款提供政府擔保,作出回應。

 

納吉表示,內閣並未事先預定要批準為SRC公司貸款提供政府擔保,“內閣部長可以自由對內閣建議書提出意見,甚至反對由首相提呈的建議書。”​

 

沒指示SRC資金轉私人賬戶

 

在法庭接受辯方律師法漢交叉盤問時,納吉以上蒼之名起誓,他不曾指示SRC公司前董事經理兼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通過通過SRC公司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及Ihsan Perdana,把屬於SRC公司的4200萬令吉資金,轉賬進入他的私人賬戶。

 

他表示,沒有證據顯示他曾指示聶法依沙這麼做,也沒有證人出面證實有此事。

 

詢及為何反對控方指聶法依沙依據指示將款項轉賬至他的銀行賬戶的主張時,納吉說:“因為我不曾向聶法依沙發出這樣的指示,沒有證據顯示,也沒有證人出面證實有此事,若我能說,作為穆斯林,我以上蒼之名起誓,我不曾指示聶法依沙這麼做。”

 

以上蒼之名起誓

 

對納吉早前同意,置SRC公司於財政部長機構之下是自上而下的決定是“自然考量”(natural consideration),法漢問納吉“何謂自然考量?”

 

納吉解釋說,對我國所欲落實的國家能源政策目標來說,SRC公司是非常重要的一間公司,讓該公司脫離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為獨立公司,意味著可以受到財長機構更好的關註與監督。

 

針對有人指置SRC公司於財長機構管轄的建議信沒有經過第二財長(阿末胡斯尼),而是直接呈給財長,是否已違反規程的問題,納吉不認為如此,“阿末胡斯尼沒有反對的理由,因SRC公司由財長機構管理,阿末胡斯尼就是監督財長機構的部長,沒有什麼邪惡。”

至於建議信在呈給部長前先呈給副部長,納吉坦言是“正常的”,但卻不是每次都會經過同樣的程序。

 

“這一次,沒有涉及國際事務,因此只是呈給我簽名。”

 

納吉:我不會蠢到偷錢匯入戶頭

 

納吉表示,盡管他不是最聰明的人,但也不至於愚蠢到將錢匯入其個人銀行賬戶。

 

他在進入第16天自辯的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接受辯方律師法漢交叉盤問時說,對他而言,從財長機構旗下的公司收取匯款,再以某種方式匯入其個人銀行賬戶的行為,是非常的荒謬。

 

“若為了行騙,我將錢匯入我個人賬戶,那我是愚蠢之人。”

 

“我不是最聰明的,但我也不至於愚蠢到將偷竊的錢匯入個人賬戶。”

 

他表示,沒有證人指證是他下達指示,也沒有證據指4200萬令吉是給予他批準政府擔保的賄賂,因此,完全沒有理由指他得知有關4200萬令吉的事。

 

納吉說,他當時與時任財政部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以及時任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投資小組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茲進行的會議,並不是為了要下達指示。

 

“我會形容當時的會議為討論會及協商。”

 

他重申,他不是SRC公司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的幕後決策者,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投資小組才是最終決策者。

 

談及提前發貸款給SRC 否認指示排除程序

 

納吉說,他曾向時任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投資小組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茲談及提前發放貸款給SRC公司,但沒說過要排除必要條件或程序。

 

他聲稱,他無法想象曾向旺阿都阿茲發出這麼明確的指示。

 

在受到辯方律師針對旺阿都阿茲(本案第45名控方證人)此前的供詞進行交叉盤問時,納吉表示,作為一名首相,他負責很多事務。

 

旺阿都阿茲在這之前供證時說,他曾接獲納吉來電,要求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提前向SRC公司發放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也就是在政府擔保信發出之前就發放貸款,並指這個作法並非一般的慣例。

 

法漢是就納吉此前的供詞,指SRC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層有責任向他匯報該公司的事務。

納吉說,這是正常的(匯報)作業程序,如果有事務是需要他關註的,SRC公司首席執行員會向他匯報,這與其他財政部長機構旗下公司的做法沒兩樣。

 

撤換慕尤丁沙菲益 因違背就職宣誓

 

 納吉說,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和前鄉邨及區域發展部長拿督斯里莫哈末沙菲益遭撤換,乃因為他們議論在官方機密法令下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及SRC公司,而這已違背就職宣誓與集體責任原則。

 

“當你背棄該(就職)宣誓,你就已經違反集體責任原則。”

 

他表示,他當時並非第一次撤換部長,並指現任首相敦馬哈迪過去曾撤換更多部長。

他說,身為首相,他不能給予內閣成員不團結的印象。

 

“內閣成員受集體責任原則約束,然而這不代表他們不能不同意首相的意見。”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