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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高庭:反貪會不能阻止 納吉可索賬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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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3日訊)高庭裁決,反貪會不可阻止大馬銀行提供納吉個人賬戶文件副本給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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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午休前,控辯雙方就反貪會阻止納吉及律師團獲取其涉案私人賬戶文件一事,“爭論”了近一個小時。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聆聽辯方提出申請,即反貪會試圖阻止納吉獲取其大馬銀行個人賬戶的相關文件後,作出裁定。

 

 

 

莫哈末納茲蘭在宣讀判詞時聲稱,銀行只提供賬戶文件的副本,為維護被告的權利及公正審訊,反貪會不應阻止辯方索取文件。

 

 

 

他提到,法律中沒任何規定說明反貪會可這麼做(阻止銀行提供文件),但反貪會可在調查過程中沒收原件。

 

 

 

“如果銀行有特定理由,如文件被列為機密,而不願提供辯方所要求的文件,那就另當別論。”

 

 

 

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強調,雖然銀行已允許辯方獲取所要求的文件,但反貪會並沒撤回早前發給銀行的指示信,即其當事人(納吉)接下來若要索取個人賬戶文件,須經反貪會審查。

 

 

 

辯方指干預審訊

 

 

 

他聲稱,律師樓在今年5月15日接獲大馬銀行發出信函,指大馬銀行接獲反貪會指示,即納吉及律師團若要獲取納吉在大馬銀行個人賬戶的文件,需經反貪會審查。

 

 

 

他認為,辯方想要獲任何文件,即便屬於其當事人,也須獲反貪會批准,這是壓迫性和濫用調查權;反貪會不應干預此案的公正審訊。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副檢察司表示,控方承認辯方在獲相關賬戶文件上出現拖延時間,既然銀行現在已讓他們索取文件,這也意味著此事件已了結。

 

 

 

他補充,要法庭介入此事,對反貪會作出聲明或某種命令是空談的。

 

 

 

在此之前,沙菲宜要求法庭裁決,反貪會阻止納吉及律師團獲取其涉案私人戶頭資料不合法,並希望法庭能清除此障礙。“反貪會沒權力,即便是在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下被凍結的戶頭,持有人仍可以要求銀行提供賬目記錄。”

 

 

 

余靜萍:被搜查後被要求離職

 

大馬銀行前公關經理余靜萍(譯音)說,她是在2015年7月6日被國家銀行搜查後,“被要求離職”。

 

 

 

她今日在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第42天審訊中提及,她之後從報章的報導得知,該銀行沒向國行呈報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賬戶出現可疑交易,而被罰款5370萬令吉。

 

 

 

她表示,另一名公關經理Daniel Lee也是在那段期間離開大馬銀行,至於Krystal Yap則是較後離開。

 

 

 

此前,本案第4證人國行經理阿末法漢在供證時說,國行在2015年7月6日前往大馬銀行位於拉惹朱蘭路分行進行搜查後,基於沒收到大馬銀行就納吉帳戶出現可疑交易一,而向大馬銀行開出罰單。

 

 

 

另一方面,余靜萍提及,她有兩部手機,其中一部黑莓手機(019)是銀行提供給她,進行日常職務,另一部則是她私人用途(016),惟這部手機的費用是由銀行支付。

 

 

 

“當國行人員到銀行搜查時,我把黑莓手機未經刪除任何內容就交給了國行人員,一併交出的還有隨身碟(pendrive)。他們不僅充公與一馬公司(1MDB)有關的文件,也帶走了與劉特佐擁有的投資公司溫頓集團(Wynton Group )有關的文件。”

 

 

總檢長要納吉道歉  高庭促提出正式申請

 

(吉隆坡23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針對SRC案件在臉書貼文,引起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不滿,並要求納吉發表完整道歉聲明一事,高庭法官要求湯米湯姆斯提出正式申請,而非口頭申請。

 

 

 

上週四,湯米湯姆斯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提出口頭申請,要求就納吉在臉書貼文解釋他的白金信用卡刷了332萬670令吉65仙一事,作出完整道歉聲明。

 

 

 

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說,若要其當事人(納吉)道歉,至少也要說明他犯了什麼錯。

 

 

 

莫哈末納茲蘭今早聆聽湯米湯姆斯的申請後,向湯米湯姆斯釐清,是否要他針對上述行為有沒構成藐視法庭作出裁示。

 

 

 

稱不知犯何錯誤

 

 

 

湯米湯姆斯則回應,他不是指上述行為藐視法庭,而是基於此案審訊尚在進行,理應被禁止公開討論(sub judice),而納吉的作法已抵觸該法則。

 

 

 

沙菲宜則駁斥,(納吉)在7月15日的臉書貼文,並沒顯示有任何冒犯。若根本無法識別出他的錯誤,那要納吉如何道歉?

 

 

 

“法官可以作出怎麼樣的裁決?你要我的當事人在不知道犯了什麼錯的情況下道歉?”

 

 

 

莫哈末納茲蘭聲稱,此事要妥當進行,因此,促請湯米湯姆斯提出正式申請。“我們不應浪費時間,在這裡上法律課(提出各種的法令或案例),辯方上週並沒提出正式申請。”

 

 

 

湯米湯姆斯則回應說,若法庭要他在此事件上提出正式申請,他將提出正式申請。

 

 

 

在此之前,本案第47名證人即大馬銀行高級副總裁楊英良(譯音)上庭供證時證實,納吉持有的兩張白金信用卡曾同一天,於意大利同一家珠寶店進行了10筆交易,共“刷了”76萬3500歐元(約332萬670令吉65仙)。

 

 

草稿證詞可用作盤問

 

(吉隆坡23日訊)高庭法官裁決,辯方可將證人的草稿證詞(draft statement)用在交叉盤問中。

 

 

 

依據昨日的審訊,控辯雙方就是否可將證人草稿證詞呈堂一事,發生激烈爭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副檢察司當時則指,草稿證詞不能呈堂。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今日裁決聲稱,控方是基於刑事程序法典第402(B)條文,有關未簽署文件的受理性而提出抗議,反對將草稿證詞呈堂。

 

 

 

他提到,此條文不適合用在此事件上,因辯方並不是嘗試把草稿證詞接納為證據,而是用在盤問證人。

 

 

 

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昨日審訊中,針對本案第54名證人余靜萍被反貪會傳召錄取口供及和主控官會面準備上庭的書面證詞一事,進行深入盤問。

 

 

 

希旦峇蘭因不滿哈威德吉星盤問證人有關草稿證詞的內容,而展開激烈爭辯。

 

 

 

他指根據法律闡明,任何未經證人簽署和宣誓的口供(書面證詞),都不能呈堂作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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