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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納吉:授權他管理本身賬戶 不能負責聶法依沙過失

(吉隆坡1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說,他授權聶法依沙(SRC國際公司時任董事經理)管理本身在大馬銀行開設的賬戶,他本身沒有親自管理,不能對已授權他人管理的賬戶出現的過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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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黑錢、失信與濫權案的納吉,今日在第六天自辯階段受到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針對相關賬戶的文件交叉盤問時,如此表示。

對交易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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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供稱,他並沒有意識到其尾數分別為898、906以及880的大馬銀行賬戶的交易。

這些交易包括標註P271的銀行文件,有關授權給聶法依沙管理其賬戶,從880賬戶匯出1000萬美元至賬戶898及賬戶906。

希旦峇蘭說,這是巨額交易,而納吉卻稱本身並沒有意識到相關交易;並問納吉是否對其個人賬戶負責?

納吉對此則多次強調,他無法(已授權他人管理的賬戶)出現的過失負責。

納吉是經過希旦峇蘭多次盤問後,才同意自己知道聶法依沙是其銀行賬戶的授權簽署人,同時是在他知情下受委的授權者。

但他聲稱,他對有關賬戶在聶法依沙安排下進行的交易並不知情。

“聶法依沙應該通知我,但他並沒有通知我。”

被告知是捐款

納吉說,聶法依沙受委為銀行賬戶授權人,是因為獲得拿督阿茲林(納吉當時的首席機要秘書)的推薦。

他也同意希旦峇蘭的說法,即只有聶法依沙可以就相關賬戶的事宜與銀行交涉。

針對希旦峇蘭問他,為何在沒有意識到賬戶交易的情況下,卻能夠使用賬戶內的錢時,納吉說,他當時會使用相關銀行賬戶的錢乃因為被告知是捐款。

希旦峇蘭也向納吉出示7封聶法依沙向銀行發出,要求銀行匯入與出款項的指示信。這些指示信包括志期2014年6月23日,從賬戶880匯出300萬令吉,並分別轉賬100萬令吉至賬戶898以及200萬令吉至906賬戶;志期2014年8月21日,從賬戶898轉賬至賬戶906的1000萬令吉等等的交易。

“你(納吉)發出(賬戶)授權信給他人,你則使用賬戶的錢,這不可笑嗎?”──對希旦峇蘭這說法,納吉再次表示不認同。

希旦峇蘭對納吉的回應感到不可思議;“數百萬令吉消失,你(納吉)花了這些錢,你說你不知道?”

納吉重申,這些錢是捐款,同時表明他不同意希旦峇蘭指他有意隱瞞的說法。

在這之前的控方舉證階段的審訊期間,控方第21名證人烏瑪迪威說,大馬銀行接獲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委任授權信函,委任聶法依沙管理他的個人銀行賬戶。

她當時說,納吉曾於2011至2015年期間在大馬銀行開設5個的個人銀行賬戶,過後於2013年8月30日要求銀行關閉唯一的存款賬戶及其中一個來往賬戶。

她透露,納吉後來在大馬銀行開設的三個來往戶口都是授權聶法依沙管理,後者可以查詢賬戶詳情、索取銀行月結單及支票簿等。

涉SRC案處自辯階段  納吉依爾旺失信案再展延

基於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案件目前正處於自辯階段,原定明年1月6日開審的納吉和財政部前秘書長丹斯里依爾旺被控失信66億3606萬令吉政府資產及撥款案再度展延,高庭於今日擇定於明年2月27日進行案件管理。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SRC國際公司案於今日續審,先為納吉和依爾旺的失信案進行案件管理,並同意騰出此案20天審訊日期,即明年1月6日至9日、20至23日;2月3日至5日、10至13日、17日及24至27日,讓路給SRC國際公司案。

高庭2月27案件管理

主控官拿督嘉瑪阿里賓副檢察司基於2個理由即優先審理SRC國際公司案及避免尚在倫敦審理的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案件出現重疊情況,而要求法官騰出審訊日期。

他說,涉及此案的6項控狀中,其中4項相關控狀仍在倫敦法庭審理,因此要求法官騰出較早前擇定的明年1月至3月審訊日期。

對此,納吉首席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和依爾旺首席辯護律師拿督古瑪拉仁德蘭都沒有反對。

納茲蘭早前為納吉和依爾旺被控失信66億3606萬令吉政府資產及撥款案,擇定於明年1月6日至9日、20至23日;2月3日至6日、10至13日、17至20日、24至27日;3月2日至5日、9至12日;4月6日至9日、20至23日、13至16日、27至30日進行審訊。納茲蘭也是SRC國際公司案的承審法官;他說,他將騰出1月及2月的審訊日期審理SRC國際公司案,而失信案則於明年2月27日進行案件管理。

納吉和依爾旺於2018年10月25日各被控6項失信罪名;控狀指他們於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失信政府一共66億3606萬令吉的資產及撥款,抵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刑事失信),並可與第34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不少過2年,或不超過20年及鞭笞與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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