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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世紀審訊】前副檢察司:除非有犯罪意圖 資金流入賬戶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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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1日訊)反貪會前任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指出,資金流入納吉的賬戶並不代表違法,除非賬戶持有人對有關的資金流入知情以及存在犯罪意圖。

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今日進入第33天自辯環節,祖基菲里當時受委為調查本案的副檢察司之一,他以辯方第17證人身份上庭供證時,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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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14日受委為反貪會主席。他在2018年6月8日卸任,現在是執業律師。

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就資金流向證據,進一步盤問祖基菲里阿末,是否有其他要素構成(資金流入賬戶)是一種犯罪?

祖基菲里阿末說,資金匯入賬戶不是犯罪,但如果是在知情的情況下,以及將所有資金花在其他人身上,就構成犯罪。

4200萬分2次匯入

第15辯方證人拉惹哥巴上庭供證時指出,在2015年7月4日的一馬公司調查特工隊的會議上,時任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基於資金流向的證據,顯示4200萬令吉從SRC匯入納吉的賬戶,而建議提控納吉。

根據此前控方證人的供詞顯示,4200萬令吉分兩次,即2014年12月26日共有2700萬和500萬令吉,以及2015年2月10日有1000萬令吉匯入納吉的賬戶。

此前,第49控方證人前一馬人民基金(YR1M)首席執行員洪素玲供證時表示,納吉的首席私人秘書拿督斯里阿茲林指示把4200萬令吉匯入納吉在大馬銀行(AmBank)的兩個私人賬戶,作為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用途。

總檢署退回調查報告 限反貪會4天內研究

祖基菲里阿末指出,據他了解,當總檢察署將26億令吉“捐款”和SRC公司4200萬令吉案的調查報告退回給反貪會研究時,總檢察署也決定讓反貪會開啟新檔案,建議在刑事法典409條文(失信)下提控4人,其中兩人是聶法依沙(SRC時任首席執行員)及拿督蘇博雅欣(SRC前非執行董事)。

根據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於2016年1月18日發出的媒體聲明,反貪會的調查報告在當天被退回。

祖基菲里阿末表示,反貪會於2015年12月31日向總檢察署提呈兩份SRC案的調查報告中,建議援引刑事法典第403條文的“刑事挪用”(criminal misappropriation)罪名提控納吉時,讓他感到很震驚。

反貪會建議提控納吉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今日交叉盤問祖基菲里阿末有關反貪會於2015年12月31日的會議記錄,反貪會是否有建議提控納吉。

祖基菲里阿末回應,反貪會當時的建議包括援引反貪會第23條文提控納吉。

希旦峇蘭再向他確認,總檢察署在2016年1月18日將調查報告退回給反貪會,並指示給反貪會4天時間,以針對這複雜的案件作出說明,並將報告提交回給總檢察署。

不過,祖基菲里阿末無法確認反貪會是否被給4天時間。

他同意希旦峇蘭的說法,即阿班迪在2016年1月26日的記者會前,已經接獲調查報告。

“當中奇怪的現像是,在2016年1月5日,你(祖基菲里阿末)已告訴納吉,你和阿班迪會處理法律方面的事務以及關閉調查檔案?”

對此祖基菲里阿末表示,他不能回答,因為在調查中。

退回報告非掩蓋納吉罪行

祖基菲里阿末強調,總檢察署在2016年1月18日退回反貪會提呈的調查報告,並不是為了掩蓋納吉罪行而上演的“戲劇”。

他表示,反貪會的說明是重要的,以確定案件是否成立。

他也不認同希旦峇蘭的說法,即所謂的要求反貪會提供說明,是為了掩蓋納吉的案件。

“這完全不正確,這種說法是在推卸責任給總檢察署。”

他在接受沙菲宜的盤問時指出,當時將調查報告退回給反貪會,是為了將兩件重要的事情搞清楚,即納吉是否知道匯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來自SRC,以及納吉是否指示將資金匯入個人賬戶。

沙菲宜接著問,總檢察署將報告退回給反貪會時,是否已作出決定要提控納吉?

祖基菲里阿末表示,還未有最終的決定,因為總檢察署還需要向反貪會取回報告,需要討論後,才能作出最終決定。

納吉完成自辯階段 共審訊90天

前首相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黑錢案今日完成自辯階段,這起案件從開審至今,共用了90天進行審訊。

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給予控辯雙方6個星期時間準備,在4月21日或之前入禀書面陳詞,並擇定5月5日前答復書面陳詞,口頭陳詞日期於5月12日、13日、15日及18日,其中18日是作為後備日期。

高庭於去年11月11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案,所有控狀皆表罪成立,這也意味著納吉需要出庭自辯。

納茲蘭表示,納吉自辯時有3個選項,分別是在證人欄宣誓自辯、在被告欄自辯以及保持沉默;納吉當時選擇宣誓自辯。

此案隨後在2019年12月3日開始進入自辯階段,在33天的自辯階段中,共傳召了包括納吉在內的19名辯方證人上庭供證;其中納吉用了17天自辯。

66歲的納吉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他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而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

他是分別於2018年7月4日及8月8日,面對總額高達4200萬令吉的7項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的瀆職、洗黑錢兼失信控狀,包括1項在2009年反貪污法令23條文下的濫權指控;3項在刑事法典409條文下被控的失信行為,及3項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下被控的洗黑錢指控。SRC是一馬公司(1MDB)前子公司。

納吉在刑事失信罪下,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監禁最高20年、鞭笞兼罰款;在濫權罪下,將面對監禁最高20年、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在洗黑錢罪下,將面對監禁最高15年、罰款高達1500萬令吉或涉及金額的5倍,視何者為高。

法官允辯方增呈堂證據

辯方今日要求把反貪會於2015年8月3日及5日發表兩份關於SRC國際公司調查的文告,以及反貪會於2015年10月17日及31日在印尼雅加達向SRC國際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錄取的口供,列為呈堂證據,並獲得法官批准。

辯方第18證人時任反貪會公關部官員卡馬魯丁接受辯方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盤問時,證實這確實是反貪會發出的文告。

他說,所有文告都必須經過4名高層,即反貪會主席或3名副主席之一批准,才可以對媒體發布,而2015年8月的時任反貪會主席是丹斯里阿布卡欣。

根據反貪會官方網站舊檔案,2015年8月3日的文告是宣布反貪會已成立一個特別工作隊,調查方向只專注在關於SRC國際公司及匯入前首相納吉戶頭的26億令吉資金,至於一馬發展公司(1MDB)的相關調查則交由警方負責,國家銀行則會調查相關的財務方法及程序。

文告稱,關於26億令吉的調查已向總檢察署匯報,調查結果發現,有26億令吉匯入納吉的戶頭,而納吉是捐款受惠者,有關資金並不是來自1MDB,然而涉及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反貪會仍在調查。

2015年8月5日的文告則指出,這是跟進8月3日的文告,反貪會要解釋該文告所造成的混淆,並聲明反貪會無法公開給予納吉26億令吉的捐款者身份,不過反貪會已獲得捐款者的解釋。

文告說,反貪會也通過從銀行獲得的文件得悉捐款者的詳情,並得悉當這筆資金匯入納吉戶頭時有4封信交給銀行,說明這26億令吉是捐款,反貪會已取得來自中東的捐款者給予的解釋,並獲得對方證實這筆捐款,與1MDB完全沒有關係。

與此同時,第19證人時任反貪會會計鑑證組助理官員雷吉星則證實,他與其他官員於2015年10月17日及31日在雅加達曼哈頓酒店與聶法依沙錄取的口供。

口供總共有127頁,分17日及31日兩次完成,17日是從下午3時30分至晚上11時45分,完成了50頁,至於31日則是中午12時至晚上11時,從51頁至127頁。

他確認,兩次錄取口供都是在同一酒店,但不是同一房間,期間有休息用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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