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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納吉再釘在歷史恥辱柱

身為大馬第一位被提控而面對“世紀審訊”的前首相,納吉本週三在其SRC國際有限公司匯款弊案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可說是再次被釘在歷史恥辱柱,真的是“malu啦,Bossku!”。

正如上訴庭三司之一的阿都卡林法官斬釘截鐵地直言:這不是上訴人(納吉)所指的SRC是為了國家利益,而是國家的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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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7罪成立須監12年

上訴庭三司維持吉隆坡刑事高庭的判決,一致裁定納吉在SRC案所面對的3項刑事失信、3項洗黑錢及1項濫權控狀皆告罪名成立,在刑期同時執行下須坐牢12年,並罰款2億1000萬令吉。

與此同時,上訴庭批准納吉提出暫緩執行刑罰的申請;也是巫統兼國陣前主席的他仍可準備向聯邦法院入稟上訴,此乃他通過法律途徑力爭逃過牢獄之災的最後機會,一旦失敗則可懇請國家元首特赦。

目前納吉可保住其北根國會議員,但已喪失繼續參選的資格。儘管暫時無需入獄,但68歲的納吉至今難以擺脫貪腐官司纏身,不啻是一再重創其政治生命,看來恐難在巫統乃至政壇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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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都卡林及另兩位上訴庭法官哈斯扎娜及瓦茲爾阿蘭指出,這證明了上訴人在自己的(首相)官位之外,在SRC擁有利益,三司找不到好的理由去推翻高庭法官的裁決。

在希盟前朝時期持續追擊納吉的前首相敦馬哈迪之前曾以日本“武士道”精神不點名地揶揄納吉,直指他若犯錯就應感到羞恥和懂得反省,並設法改正及不再犯上同樣的錯誤,而不是假裝若無其事,他可能快要坐牢居然還笑得出來。

納吉被質疑一再訴諸“拖”字訣,祭出各種“理由”以企圖拖延他所面對的系列貪腐官司審訊,尤其是SRC案上訴案的裁決,如今看來不得逞。

就在SRC案上訴結果即將宣判的前夕,上訴庭本週二原訂聆審納吉為其上訴案申請納入新證據,詎料他以曾接觸冠病患者為由而要求展延裁決日,當天甚至臨時缺庭,上訴庭三司之一的阿都卡林法官因而嚴厲訓誡辯方律師團“這裡不是咖啡店”,並警告可撤銷納吉的保釋條件,以及發出逮捕令立即把他帶到法庭。

無論如何,不滿辯方以冠病作為藉口的上訴庭三司當天援引司法法令第15A條文,以線上方式聆審有關要求在SRC案上訴案提呈和納入新證據的申請,結果一致裁決駁回其申請,意味SRC上訴案的結果鐵定於本週三揭曉。

三司認為,有關額外的證據對這宗上訴案的定奪沒有其必要,此項申請沒有證明特殊情況的存在,以讓法庭批准在這宗上訴案納入額外證據。

納吉是於本月1日入稟,要求上訴庭把新證據納入SRC上訴案,包括向反貪污委員會主席阿占巴基及SRC案查案官羅斯里胡先取得口頭證據,並要求上訴庭考量前國家銀行總裁潔蒂被指與在逃富商劉特佐有聯繫,其家人被指收取劉特佐的資金,以及從SRC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追回一馬公司約363萬2200令吉資金等有關證據。

記得敦馬曾直指納吉正在用盡一切方法來拖延甚至阻撓案件的審訊,因為納吉知道他是難以脫罪,而若審訊被展延,那麼法庭判定他有罪之前,他永遠都不會被說是有罪,這就是納吉的策略。

納吉聞判後表示感到失望,他聲稱身為一名穆斯林,沒要求也沒命令任何人匯款到其私人戶頭。

憲法闡明法律前人皆平等

納吉因涉及貪腐而面對審訊及判刑,足以證明聯邦憲法第8(1)條款所闡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儘管納吉堅稱敦馬及希盟前朝對他展開“政治報復”,但他也曾自嘲這將是他證明本身無辜和清白的機會。

顯然地,不論是希盟還是國盟前朝,乃至現任政府皆宣稱不曾干預司法,藉此彰顯當權者倡廉肅貪,並尊重法治精神,哪怕是被指出自“心照不宣”的政治考量。

(文/前編務顧問劉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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