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法理】與私生子可否冠父名無關

當一個主掌法律與公共秩序事務的政府長官公開支持其屬下部門不遵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庭判決時,他是在向國人傳達什麼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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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任何一名國人讀了這位長官日前就穆斯林私生子可冠父名事宜,發表支持國民登記局繼續按照國家伊斯蘭事務理事會旗下的伊斯蘭裁決理事會(Fatwa)指示,執行任務,包括不允許穆斯林私生子冠父名的言論後,無可避免心生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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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言論顯然違逆了上個月27日我國上訴庭的一指標性的判決。我國上訴庭三司在上述判決裡一致裁定,登記局總監隸屬政府機關,所要依循的是國會立法,而不是伊斯蘭指示(Fatwa),因後者並沒有法律效用。

 

上訴庭是針對一對父母因不滿登記局忽視其意願,擅自更改孩子父姓,為此提出司法審核一事,作出上述判決。

 

此事件的起因乃伊斯蘭裁決理事會於2003年裁定,只要父母在結婚6個月內生下孩子,儘管孩子父親出面認親,那孩子也不能使用父親的姓名。

 

而上述案情顯示,原訴人的孩子是在父母婚後5個月又24日出生,與伊斯蘭裁決委員會的裁定相差數日。孩子在出生兩年後,原訴人才前往登記局替孩子報生,然而登記局卻忽視父母要孩子冠上父姓的要求,擅自將孩子父姓登記為“阿都拉”(bin Abdullah)。

 

在高庭於2015年駁回相關訴訟後,原訴人就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瑟比在其書面判詞指出,只要孩子父親符合1957年生死註冊法令第13A(2)條文,就可為孩子冠父姓,而這項條文涵蓋穆斯林及非穆斯林。

 

上訴庭也認為,伊斯蘭裁決理事會的裁定,是沒有通過國會核准的,所以登記局無需遵循。此外,阿都拉曼瑟比指出,登記局的舉動或會讓無辜的孩子遭人歧視。

 

宗教政治勢力日益壯大

 

從法理或人情的層面來看,此判決可是情理兼備。但由於其觸及了伊斯蘭法這一紅線,而掀起了軒然大波。

 

首先,國民登記局總監拿督雅茲發表表明,在聯邦法院就此上訴案作出裁決前,該局不會調整現有依照伊斯蘭裁決指示,即不允許穆斯林私生子冠父名的行政做法。

在現有的法制下, 國民登記局絕對有權針對上述上訴庭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但是法治精神闡明,上訴庭命令具有約束力,國民登記局既然沒申請暫緩上訴庭的庭令,直到聯邦法院針對該局上訴作出裁決為止,那麼政府就不能違抗法庭命令。這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

 

因此,當一個主掌法律與公共秩序事務的長官公開支持其屬下部門不遵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庭判決,試問法理何在?

 

據報導,他更發表了“穆斯林應該團結,確保伊斯蘭裁決理事會的決定不受任何一方或司法制度挑戰”的言論。類似言論,如果發自任何一名欲爭出位的政客,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發自政府長官口中,那麼其後果與影響絕不可等閒視之。現代民選政治領袖,難道就可不為本身“明顯越界”的言論負責嗎?

 

其實,這絕對不是孤立事件,反之,它更像是過去多年來在大馬靜悄悄進行着的沉默的伊斯蘭化革命的另一例子。

 

另一種“後門伊斯蘭化”正沉默的在發酵,改變着大馬的DNA,或國魂。這不正是導致爭屍案、撫養權案、宗教官員引用行政條文,以及宗教法律之便,肆意行使權力;宗教法庭的判決和民事法庭出現矛盾,警方態度曖昧,拒絕執行民事法庭的庭令的主要因素嗎?

 

就怕其實事不關私生子可不可冠父名一事,而是大馬朝野世俗政客,鷸蚌相爭,讓潛伏於各大政府機構與政黨且日益壯大的宗教政治勢力坐收漁利,把大馬進一步推向無可逆轉萬事獨尊宗教法的神權國!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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