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白話法理】知易行難話三權分立

大馬憲政制沿用英國的三權分立制,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目的,在於三權各司其職國會立法,行政執法,而司法則依法裁定各造的糾紛(包括政府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糾紛),相互制衡,以杜絕任何一個機構權力集中濫權枉法。

這些堂而皇哉的理論看似老生常談,理所當然,但一旦觸及如宗教、種族或公民權等敏感事項,卻是知易行難了!大馬聯邦法院最近的一項判決就凸出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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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聯邦法院五司一致裁決一名在吉隆坡出生但居住在檳城的大馬夫婦領養的17歲少年,獲得大馬公民權,不再是無國籍人士。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文在其判詞裡宣判,該案將成為內政部、登記局及出生和死亡註冊官,日後如何處理遭遺棄新生兒個案的先例。

她提到,當面對這類新生兒的登記申請時,出生和死亡註冊官有責任展開適當的調查,以定奪孩子的親生父母或母親。

如果發現遭遺棄屬實,出生和死亡註冊官有責任根據大馬最高法律,也就是聯邦憲法第二附錄第三部分第19B條文,依法確認這名新生兒的公民權,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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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文義正詞嚴的提醒出生和死亡註冊官(代表政府行政機關)他們無權做任何其他事,當然更不會說要讓孩子淪為無國籍!

她更在其判詞裡擲地有聲的宣判,公民權依法是基本和憲法權利,對於何謂公民權,絕無主觀概念或預設的餘地。

或許有些人會以為即然司法機構已下判了相關政府機關自然會理所當然的依法執行判決,毫無爭議可言。然事實並非如此。

法庭判決須依循法律

記得幾年前我國上訴庭三司一致裁定,登記局總監隸屬政府機關,所要依循的是國會立法,而不是伊斯蘭裁決理事會指示,因後者並沒有法律效用。但是當時的我國副首相兼內閣部長阿末扎希就該穆斯林私生子可冠父名判決,公然發表支持其內政部屬下國民登記局繼續按照國家伊斯蘭事務理事會旗下的伊斯蘭裁決理事會指示執行任務,包括不允許穆斯林私生子冠父名的言論。

當一個主掌法律與公共秩序事務的部長公開支持其屬下部門不遵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庭判決時,他是在向國人傳達什麼訊息?

記得大馬司法界前第二號人物上訴庭主席祖基菲法官,曾引用了以下前聯邦法院長敦蘇菲安對法官在一個多元種族和宗教社會中伸張公義和維護憲法的責任的言論,來重申聯邦法院法官的態度與原則:

“…在像我們這樣的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中,我們的法官可以是馬來人,華人或印度人;又或者是穆斯林或佛教徒或印度教徒,無論如何,我們都很努力地確保不會讓任何特定的種族或宗教信仰來影響我們,以便沒有人在閱讀沒有註明我們名字我們的判決書,可以胸有成竹的確定書寫該判決書法官的種族或宗教信仰,這樣並才可使各社群,特別是少數民族社群,放心我們不會讓他們的權利受到踐踏。“

即便上述的言論是針對法官,不過它也適用於我們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成員。事實上,他們都曾宣維護憲法至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些堂而皇哉的理論看似老生常談,理所當然,一旦觸及如宗教,種族或公民權敏感事項,卻是知易行難了!然且難上行,也正唯有如此多元種族,宗教與文化的大馬社會方可繼續存在與前進!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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