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白話法理】法治精神的勝利

2020年2月21日絕對是大馬司法史上歷史性的一天!

因為當天大馬司法終極機構–聯邦法院絕無僅有的出動了該法院所有的9位法官九司會審一宗涉及重大憲政問題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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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的慣例是三司公審,如有出現五司會審已是極度罕見,且通常都是要推翻上訴庭某個深具爭議性的判決時才會出現。記憶中2018年,就曾發生以當時大馬司法界第二號人物上訴庭主席祖基菲法官為首的五司一致裁決推翻上訴庭之前將印裔婦女英德拉子女改信伊斯蘭教一案回到伊斯蘭法庭的裁決,並維持怡保高庭裁決,即將其3名孩子撫養權判給英德拉。

4年後,出現了聯邦法院罕有的全院庭審(full bench)歷史性時刻,而且還是九司一致的判決(unanimous decision)。因為根據案例,如果出現五司或七司聽審,通常都會發生有少數法官持不同意見,而另外寫異議判詞(dissenting  judgment)來解釋為何不苟同於大多數法官意見(majority decision)的情況。

然在這次涉及回教姐妹組織的官司,以聯邦法院首席法官敦東姑麥文為首的九司不約而同一致裁決雪蘭莪州議會制定的2003年回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即雪州回教高庭可對該州宗教當局發出的裁決(fatwa)進行司法檢討的條文屬於違憲和無效。

另8名法官為上訴庭主席丹斯裡羅哈娜、馬來亞大法官丹斯裡阿查哈、沙巴及砂拉越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達,以及5名聯邦法院法官,分別是拿督斯裡莫哈末扎瓦威、拿督王南吉、潘斯裡扎麗哈、拿督哈敏達星和拿督羅扎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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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標竿性的判決起源於雪州回教裁決理事會於2019年裁定回教姐妹組織為異端該組織,於是該組織入稟吉隆坡高庭針對該裁決(fatwa)申請司法審核(judicial review),但於2019年8月27日遭高庭駁回。當時承審的高庭法官拿督諾丁哈山堅稱,民事法庭沒有審理回教法律相關案件的司法權限,而回教裁決與回教法律有關,屬於回教法庭的司法特權,應根據2003年回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交由回教法庭聽審。

九司會審屬罕見

2003年回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闡明,回教高庭可基於司法公正,根據任何一方的申請行使酌量權,針對執行條例職能的理事會或委員會所作裁決,聆審和批准司法復核的申請。

回教姐妹組織不滿高庭的判決,於是於2020年1月21日入稟聯邦法院,把雪州政府列為答辯人。去年9月22日,聯邦法院允許回教姐妹組織繼續通過聯邦憲法第4(4)條文提出司法挑戰。該組織認為,任何針對國會或州議會通過的法令的司法檢討,只能交由民事高庭審理。

聯邦法院首席法官敦東姑麥文在宣判時,正本清源釐清了只有民事法庭,而非伊斯蘭法庭,才有司法審核權來檢視2003年回教行政條例(雪蘭莪)第66A條文是否有違憲或違法。而雪蘭莪州立法議會無權立法賦於伊斯蘭法庭司法審核權,因為這是違憲的。

眾所周知,大馬憲政制沿用英國的三權分立制,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三權分立的目的,就在於三權各司其職,國會立法、行政執法、而司法則依法裁定各造的糾紛(包括政府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糾紛),相互制衡,以杜絕任何一個機構權力集中濫權枉法。這也即是法治精神。

而這起聯邦法院罕有的全院庭審九司一致的判決,毫無疑問地彰顯了法治精神的勝利。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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