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白話法理】壓迫、歧視與多元價值

在現實生活裡有許多事情我們閉口不談、視而不見,並不表示它們沒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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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所謂正常的社會道德生活規範以外,住着一群不符合社會多數人道德標準的“不正常”人士,如變性人、男女同性戀者、變裝癖等少數族群。一直以來,社會主流媒體與政治人物基於種種不言而喻的禁忌,絕少觸及這群少數族群的課題。例如多年前鍾潔希高調舉行童話般的婚禮,不僅成了媒體追蹤報導的熱聞,更逼使我們不少達官貴人必須左支右絀的評論有關變性人的敏感課題。

記得當時各大宗教團體要求政府立法嚴禁個人變性的權利,包括同性結婚。這些團體要求政府採取嚴刑峻法的理由不外是變性,以及變性/同性結婚一概違反宗教教義與人倫。此種歪風異行如不加以制止,將會進一步蔓延與擴散。然而,在這方面我們必須小心衡量輕重,避免矯枉過正,讓狂熱的宗教情操掩蓋了理智,踐踏人權與公義,形成了多數人蠻橫打壓少數人的所謂“多數暴力”局面,仿彿時光倒流回到了中古歐洲黑暗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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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們也務必提防重蹈歐美社會的覆轍,陷入另一極端──凡事只有相對,而沒有絕對的價值標準(Relativism)。教皇本篤十六世就曾一針見血的點出當今社會(尤其是歐美)的大問題:我們正朝向獨裁的相對主義(Dictatorship of Relativism)方向挺進,意即凡事沒有可以確認的絕對價值,只有依據各人好惡的相對標準。結果,造就目前歐美社會相對道德價值混亂的現象。

考驗大馬社會成熟度良機

第14屆全國大選之後,性少數(LGBT)課題多次被挑起,包括檳城喬治市藝術節撤下性少數社運分子肖像、青體部長賽沙迪的前特別官員努曼阿菲菲為性少數活躍分子、性少數社群該使用什麼廁所等,都成為熱議課題。首相署部長慕加希更在國會指出,性少數群體的生活方式有違國家法律,指“性少數群體仍受法律約束,禁止在大馬奉行他們的生活方式”。

當然,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登嘉樓女同性戀案。據媒體報導,登嘉樓伊斯蘭高庭在8月12日判處2名意圖發生性行為的女子罰款3300令吉及鞭笞6下。根據控狀,22歲及32歲的被告涉嫌於今年4月8日在某廣場的一輛轎車內意圖發生性行為,而牴觸了2001年伊斯蘭刑事法(酌量刑罰)第30條文,並與第59(1)條文同讀(女女性行為)。

雖然有人認為,以大馬社會的國情與民風看來,如是熱烈的討論類似課題,恐怕會弄巧成拙,可能會導致國內的同性戀與變性人等少數族群遭受真正的壓迫與歧視。但是,登嘉樓女同性戀案也正是考驗大馬社會成熟度的良機,看大馬社會如何在這價值多元的年代,重估原有的人的價值。

文/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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